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现将原申请文件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明显无益,脱离了社会需要,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根据说明书及附图1、2所示,本技术方案中的固定板是套在景观灯本体外侧的,与顶板构成整体结构,而且该清洁海绵是固定在固定板的内壁上的,在使用清洁海绵清洁一定次数后,可将顶板连同固定板一起拆卸下来进行更换清洁,同时,由于景观灯表面的积灰量有限(达到影响美观程度的灰尘量),需清洁周期较长,所以无需频繁拆卸清洗清洁海绵。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技术方案有益,未脱离社会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