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对本案耐心细致的工作!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申请号为2017100831066发明名称为一种基于事件的语音交互可穿戴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您对本申请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将原权利要求678中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

综上所述,是根据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且上述修改均依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进行的,该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因此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根据《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比文件1CN1574851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带照相机的电子机器。

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对比文件1后,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574851A)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移动终端包括设置单元和输出单元,所述设置单元用于接收用户发出的控制指令后,从所述用户上传至移动终端中的照片或者是涂鸦作品选取一张背景图片,所述输出单元用于将所述背景图片输出至所述显示屏进行显示。

2)所述显示屏还包括若干闪光区域,不同闪光区域发出不同闪光亮度和闪光频率的闪光;所述若干闪光区域为以所述显示屏的中心为圆点的同心圆环,所述闪光亮度按照所述闪光区域与所述显示屏的中心的距离由近到远的顺序依次降低,距离所述显示屏的中心最近的闪光区域的闪光亮度比其他区域高出30-50%,每个闪光区域中均设有LED闪光灯和/或氙气闪光灯。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如何实现移动终端后壳的客制化,控制手机壳成本和厚度,并改善单点闪光灯,提高闪光灯寿命与闪光效果。

 

具体来说,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到任何有关于“移动终端的设置单元接收用户发出的控制指令后,从用户上传至移动终端中的照片或者是涂鸦作品选取一张背景图片,输出单元将背景图片输出至显示屏进行显示”的这一技术方案,且申请人不能认同本区别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在此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没有使用过本区别特征(1)的技术手段去解决本领域存在的如何实现移动终端后壳的客制化的技术问题,申请人认为不能因技术特征简单,就认定本技术申请没有创造性,虽然组成的技术方案都是常见的,但是组成新的技术方案,在之前没有公开过,就是有创造性,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现有技术中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而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虽提及“所述显示单元的照明功能是在所述照相机单元的即将摄影开始时动作的闪光照明功能”在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闪光照明功能的具体方法可以理解为是通过提高电源内部的电压,驱动器接收到闪光功能的命令后向屏幕施加高电压从而获得更高的发光亮度;然而,本申请关于补光的方法为:“显示屏还包括若干闪光区域,不同闪光区域发出不同闪光亮度和闪光频率的闪光;若干闪光区域为以显示屏的中心为圆点的同心圆环”,请参阅说明书第4页第[0001]- [0004]段,本申请是通过增加闪光灯区域的数量与设置其位置,使闪光亮度会按照闪光区域与显示屏的中心的距离进行调节,从而达到提高闪光效果。对比文件3中虽然涉及到补光方法的内容,但对比文件3中提到的补光对象为前置拍照,本申请中涉及到的是后置显示屏,对比文件3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前置摄像头进行检测,检测到需要进行补光时,控制移动终端显示屏显示区域分为取景显示区域和白色补光显示区域,并根据当前环境控制所述白色补光显示区域显示合适亮度的补光”,具体请参阅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0001]- [0010]段内容,具体地说,对比文件3中的补光方法是通过使用显示屏的显示区域的亮光进行补光,而本申请中则是通过闪光灯来进行补光,本申请提到的补光方法为 “所述闪光区域4的数量为4个,并且所述4个闪光区域4为以所述显示屏的中心为圆点的同心圆环,所述闪光亮度会按照所述闪光区域与所述显示屏,中心的距离由近到远的顺序依次降低,并且距离所述显示屏的中心最近的闪光区域的闪光 亮度比其他区域高出30-50...每个闪光区域中均可以设置LED闪光灯和氙气闪光灯,所述LED闪光灯可以主要用来补光,所述氙气闪光灯可以主要用来闪光”具体请参阅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0016]- [0025]段内容,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提及本申请中的闪光灯与补光方法;同时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移动终端新增加前置拍照补光功能,无需增加硬件成本的情况下就可以有效地提高前置拍照效果;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摄像镜头、显示屏及闪光灯配置在同一面来实现自拍功能和增大显示画面从而提高图像画面质量;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为照相机,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为移动终端,且对比文件3中也并没有提及闪光区域为闪光灯,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申请人尝试同时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方案在不变形的情况下相结合,发现两者的结合逻辑是不通顺的,所以申请人认为并不能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判断本申请权1的创造性,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并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现有技术中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相结合而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

 

另外,结合对比文件1的应用场景,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摄像镜头、显示屏及闪光灯配置在同一面来实现自拍功能和增大显示画面从而提高图像画面质量;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移动终端新增加前置拍照补光功能,无需增加硬件成本的情况下就可以有效地提高前置拍照效果;而本申请要解决技术问题是:通过把移动终端中的图像设于显示屏上实现移动终端后壳的客制化,控制手机壳成本和厚度,改善单点闪光灯,提高闪光灯寿命。显然,所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这是三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这三者并不具备可比性。

 

综上,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都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同时也没有给出可以应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本次审查意见中,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公知常识性文件。在本申请之前,这种现状一直没有改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想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现有技术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实能实现移动终端后壳的客制化,控制手机壳成本和厚度,改善单点闪光灯造成的局部温度过高,提高闪光灯寿命,提高闪光灯的照明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当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经过上述论述,应该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上述陈述的基础上继续审查,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审查员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以及意见陈述的机会。非常感谢您辛勤的劳动!

如有任何问题,请致电010-56420846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