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同志:

您好!感本案耐心致的工作!

人收到了关于本申的第二次审查通知。申人在仔细阅读真研究审查员审查之后,不同意审查通知认为本申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点,并述意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4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

申请人依据审查员的意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由于上述修改是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且上述修改均依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因此,该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申请人仔细阅读对比文件之后,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较,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语音交互模块包括设置单元;

所述设置单元内设置有光学解码单元,所述光学解码单元用于将光学信息解码成字符串格式的WI-FI设置信息,以及用户账户信息;所述设置单元应用所述WI-FI设置信息将设备连接到所述WI-FI

2)服务器模块,与所述中间代理模块连接,用于将设置信息编码为光学信息。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为了提高设备连接WI-FI网络的安全性,采用的技术方案为,智能终端检测自身已接入的WI-FI网络的SSID和密码,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密码发送指令后,将检测的SSID和密码携带于光波信号中通过其发光装置发送至待入网的设备的感光模块,待入网的设备通过感光模块、逻辑控制模块、WI-FI模块对光波信号处理后,根据光波信号中的SSID和密码信息接入WI-FI网络。而本申请中为了提升用户在初次设置语音交互设备时的体验,采用技术方案为,中间代理模块分别与服务器模块和语音交互模块相连接,中间代理模块获取设置信息,服务器模块将设置信息编码为光学信息,语音交互模块解析光学信息中WIFI设置信息,并应用WIFI设置信息将语音交互设备连接到WIFI网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终端对SSID和密码只是检测携带于光波信号中发送至待入网的设备,后续的光波信号转换、SSID和密码的提取、连接WI-FI网络是由待入网的设备本身来进行操作的。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的设置信息获取是中间代理模块所操作的,设置信息的编码、转换为光学信息是服务器模块所操作的,光学信息解析出WIFI设置信息以及应用WIFI设置信息将语音交互设备连接到WIFI网络是语音交互模块所操作的。可以得知,本申请中整个连接WIFI网络的过程并没有依赖于语音交互设备本身执行,解决了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提到的,语音交互设备在通电后并不能立即开始工作,用户在初次设置语音交互设备时,对语音交互设备不熟悉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利用光波信号提高设备连接WI-FI网络的安全性。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9段还公开了“智能终端将获取的SSID和密码进行转换处理”。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光学信息是服务器模块将设置信息编码后得到的。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的光波信号是通过智能终端处理而得到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光学信息处理方式不同。另外,经过申请人对对比文件1进行仔细分析之后,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智能设备可以通过设备连接应用与服务器之间可以进行通信的内容。因此,上述区别技术(2)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不具有结合启示,同样的,也并非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语音交互设备。

在上述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特征(1)、(2),同时也没有给出可以应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本次审查意见中,并没有引用更多的对比文件,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公知常识性文件,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想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使得,现有技术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服务器模块对设置信息的处理,并结合中间代理模块和语音交互模块,确实能取得提升用户在初次设置语音交互设备时的体验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者间接从属权利要求,那么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关于权利要求1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5,使得,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67是权利要求5的直接或者间接从属权利要求,那么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人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作了上述陈述,并提供了对应的修改对照页和替换页,再次感谢审查员对于本案的细致审查,请考虑申请人为本案付出的巨大努力,还望早日授权为盼。若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申请文件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