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审查员老师您对本案付出的辛勤审查工作!

审查员老师在审查意见中认为本申请属于美术范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对此,申请人持有不同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外观设计针对的产品为景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可知,景墙作为现代工业产品,可以实现工业化生产,并非是不可复制的美术作品。常见的生产加工工艺包括平面成型、异面分置工艺等,较传统的框材包括加工成型后的木材、藤条等,现代化的框材有塑料、PVC、铝合金等,经焊接、喷漆、打磨、抛光,再组装上装饰图案的材料等一系列加工生产流程。即,本外观设计的产品不属于美术范畴。

其次,本外观设计的产品为景墙,是以产品为依托,对产品的形状和图案做出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其产品的主要作用包括装饰、隔断空间等,并非为注重感性的表达作者思想为特征的美术作品,显然,本外观设计的景墙更加重视美感和实用的结合。

第三,如下外观设计专利:

公开(公告)号:CN304994045S 公开(公告)日:2019-01-11,专利名称:景墙(J1)

公开(公告)号:CN305136864S 公开(公告)日:2019-04-30,专利名称:景墙

公开(公告)号:CN304999797S 公开(公告)日:2019-01-15,专利名称:景墙(J2)

公开(公告)号:CN304693002S 公开(公告)日:2018-06-22,专利名称:屏风

……

均与本外观设计申请保护的产品属于相同类别,且提供了各个面视图与立体图,均获得了外观专利权,所以还请审查员老师本着公正客观的审查尺度,对本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外观设计不属于美术范畴,本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敬请审查员老师根据以上意见陈述继续审查,以期早日获得专利权为盼!

再次对审查员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