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0月30日对申请号为201510784851.4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权利要求1应当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1)分子筛晶体的制备方法和制备参数;2)制备得到的分子筛晶体在去除食用植物油中AFB1的应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食用油吸附脱色剂对植物油中黄曲霉毒素含量的影响,具体公开了以沸石为代表的分子筛,在添加量为3%的情况下,对食用植物油中AFB1的去除率能够达到75.95%,并且确定了改性蒙脱石的脱毒性优于分子筛的公知结论。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制备得到的分子筛晶体对AFB1的去除率能够达到90%以上,具体的,在添加量仅为1%的情况下,脱毒率就能够达到92.1%,并且脱毒效果还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改性蒙脱石的89.0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仅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还克服了对比文件1在本领域所确定的技术偏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内容中公开了沸石等吸附剂,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含介孔的Y型分子筛的制备方法,公开了一种分子筛的制备方法,其技术方案中所公开的含介孔的Y型分子筛的制备方法中的原料组成以及制备参数与本申请中所公开的分子筛晶体的制备方法和制备参数均不相同,也不能够达到对AFB1的去除率能够达到90%以上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于对比文件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沸石对AFB1进行脱毒,对比文件2进行了佐证,对比文件3公开了分子筛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分子筛在去除食用植物油中AFB1的应用,对比文件3启示了如何制备分子筛,申请人对此并不否认;但审查意见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丰富分子筛的种类有动机结合,并根据分子筛的实际得率、吸附效果等调整确定其具体的制备方法,申请人对此持不同观点,审查意见是以结果为导向进行制备方法的反推,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对发明创造的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做出的,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没有提供改变制备分子筛所使用的原料组成以及制备参数能够提高分析筛对AFB1吸附去除率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在通过现有技术的简单结合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以沸石为代表的分子筛在添加量为3%的情况下,对食用植物油中AFB1的去除率仅能够达到75.95%,而本申请制备得到的分子筛晶体在添加量仅为1%的情况下,脱毒率就能够达到92.1%,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显著的优于现有技术,具有更高的技术效果,至少属于选择发明的范畴,审查意见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丰富分子筛的种类有动机结合,并根据分子筛的实际得率、吸附效果等调整确定其具体的制备方法这一观点具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无法得到本申请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支持。
在不以结果为导向进行制备方法的反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并不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得到制备得到的分子筛晶体在添加量仅为1%的情况下,脱毒率就能够达到92.1%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3为代表的现有技术中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至少属于选择发明,因而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