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您好!
申请人仔细阅读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述意见如下:
审查员在一审通知书中指出,由于每个人脸型不同、尺寸不同,四个环形泡沫条如何分别用于减轻患者两侧耳廓和面颊的压力和摩擦力,说明书未具体记载,同时,鼻氧管如何固定,说明书未具体记载,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首先,感谢审查员对本申请认真细致的审查,对于审查员提出的以上问题,代理人有如下看法:首先请审查员看下图1中给出的现有比较常用的一次性鼻氧管的佩戴示意图:
图1
需要说明的是图1中佩戴者脑后部分图并不完整,因为笔架两侧的管线最后也会相交,但其不具备可调节皮肤(两侧耳廓和面颊的压力和摩擦力)的功能,这一点后面申请人会详细解释,再请审查员看下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附图,下图2所示:
图2
本申请在具体实施例中清楚地记载了如下内容:“……所述“8”字形结构远离所述双通接头3的一侧设有鼻架7,所述鼻架7处设有环形泡沫条8;……”。笔架的用法和图1是一致的,目前只有这种鼻吸气方式,所以只要提及笔架,并且也是两个通孔结构,只能是通过图1的方式放在患者的鼻孔内,实现鼻氧管的固定,这一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很容易知晓,不需要详细解释。
至于环形泡沫条用于减轻患者两侧耳廓和面颊的压力和摩擦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熟知鼻架的用法基础上,很容易知道如何对称调整环形泡沫条8,使之两两分别置于患者两侧面颊和耳廓处,进而实现鼻氧管减轻这两处的压力的预期技术效果。所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并且完整的,能解决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您再次给予发明人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明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