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611158184X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步骤2)中的乙醇解吸剂的体积浓度为70%-90%;啤酒花粉末与乙醇解吸剂的料液比(g/mL)为1:6-1:8,乙醇解吸剂解吸时间为20-25min,抽滤条件为:用布氏漏斗采用0.08MPa压力进行抽滤;乙醇提取剂的质量浓度为30%-40%;啤酒花粉末与乙醇提取剂的料液比(g/ml)为1:35-1:45;乙醇提取剂的温度为70-90℃;提取时间为5-8分钟。
对比文件1(减压内部沸腾法提取人面 子树皮总黄酮的研究,翁艳英,河南农业科学,2016年第7期第45卷,第148-151页,公开日为2016年07月31日)公开了一种减压内部沸腾法提取人面子树皮总黄酮的方法,其技术方案具体公开了人面子树皮粉末加入乙醇吸收剂,再加入乙醇提取机抽滤,经过两次抽滤后计算得率,但其技术方案用于提取的原料和提取的工艺参数与本申请技术方案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同浓度的乙醇对植物细胞的渗透和有效成分的解吸能力不一样,虽然对黄酮类化合物,乙醇浓度越高,溶解能力越强,但乙醇浓度太高会影响到乙醇与植物细胞的相溶性,解吸剂浓度过高,渗透植物组织效果下降,导致黄酮的溶解不充分。当解吸剂用量较低及解吸时间较短时,解吸过程都不充分,提取得率较低,啤酒花粉末与乙醇解吸剂的料液比(g/ml)为1:6;黄酮已经解吸基本完全,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考虑,啤酒花粉末与乙醇解吸剂的料液比(g/ml)为1:6-1:8。当解吸时间较短时,解吸过程都不充分,提取得率较低,当解吸时间达到20-25min时,黄酮已经解吸基本完全,继续增加解吸时间已没有必要。因此,解吸时间为20-25min。
本发明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配合其他的提取步骤制备得到的啤酒花中总黄酮添加到油脂中,由表3和表4可知,啤酒花黄酮对猪油的抗氧化效果最好。由此表明,啤酒花黄酮可以作为动植物油脂的天然抗氧化剂,以延长油脂的货架期。
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审查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解吸及提取特点,通过常规实验调整该过程具体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采用布氏漏斗进行抽滤,并通过常规实验调整抽滤压力,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在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吸的工艺参数)和技术效果(抗氧化性,尤其是在猪油方面的抗氧化性)上,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化学科学的研究虽然是需要实验来验证的,但不是通过实验确定出来的技术参数或其他特征就不是创新,对于本申请的工艺参数的选择而言,如果细分的话,每个工艺参数的作用都是有其自然特性的,显然,审查员不能通过这种事后的惯用推理,就否定申请人在工艺参数创新上的辛勤劳动,否定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大胆突破,否定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如果这样推论,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办法制造新的提取方法了。有时因为一个工艺参数的取舍或含量不同,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科学的实验包括了简单的劳动但不仅限于简单的重复实验;最后,审查员在审查本申请时其自身所知晓的背景技术应当会比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更宽、更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审查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就容易误导审查员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还请审查员更多的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更多的采用举证的方式来评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贡献,而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5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028-87763797。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