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代理人在仔细阅读了您对申请号为201610988600.2下发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如下修改:

1)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具体请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替换页。

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3款的规定。

首先,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如下:

1)预处理后直接微波杀青。对比文件1采用干茶加工,不存在启示。而对比文件2是采用热风杀青进行杀青后,再用微波机进行补杀,且补杀时间长达12分钟,由此可以提炼出对比文件2主要的杀青方式是热风杀青,总杀青时间至少14分钟。如本发明说明书[0016]段所述“微波杀青是利用微波快速加热,使茶叶在短时间内升温至活性氧化酶钝化的温度”,即杀青是通过高温钝化氧化酶,那对比文件2的杀青方式就有两点问题,一是热风杀青为主,热风必然循环加热,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带走水分(其原理与热风干燥一致),同时14分钟长时间的加热杀青,其水分也必然损失;二是热风杀青是通过水分扩散的形式加热,水分从内部因渗透压的关系扩散到表面,进而散失,茶叶表面会因为水分的过度散失形成硬膜,从而影响后续的冷冻、膨化效果,特别是膨化效果,会因硬膜的存在,体积难以膨胀,导致成品品质较差。而本发明则不存在上述问题,本发明是将预处理后的茶叶直接进行微波杀青,杀青时间最多3-5分钟(见说明书第[0017]段所述“最多维持3-5分钟即可杀青完成,是一种高效节能的新型茶叶杀青技术”),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预处理后的茶叶内水分不会过多散失(微波杀青的方式+短时间结束),二是不会在表面形成硬膜(微波是对细胞内的水分子直接加热,不存在渗透扩散的过程),这都极大的提高了膨化效率、膨化效果及成品品质。这些是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的,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2)微波杀青后的茶叶直接冷藏,然后冷冻。对比文件1是复水后直接冷冻,对比文件2是杀青后自然冷却或风扇辅助冷却后冷冻。第一,对比文件1是干茶,水分含量极低,所以需要复水,与本发明不同。而对比文件2的方式同(1)中相同,仍旧存在自然冷却或风扇辅助冷却过程水分损失和硬膜形成的问题,而本发明是将微波杀青后的茶叶直接冷藏降温,这个过程中,因为温度降低,水分蒸发减少,扩散减少硬膜形成的情况也减弱,然后再进行冷冻,其水分含量必然很高,即从步骤上直接毫无疑义的可以看出,本发明冷冻原料茶叶的水分含量必然高于对比文件2的冷冻原料茶叶,从而冷冻冰晶破坏效果,即后续的膨化效果可想而知,也更优。这并非是常规选择,而是解决了对比文件2不能解决的问题,具有突出的实质性进展。

3       微波膨化干燥一体式加工。微波后的产品不用取出直接干燥,这大大的减少了加工中的运输工序,节省了生产时间,提高了生产效率。

4)微波分段干燥。本发明采用的是微波分段干燥,并非是常规选择,其作用是缓慢降低温度和功率,避免瞬间降温造成的水蒸气凝结,使得水分重新被膨化后的茶叶吸收而影响成品的膨化效果(见说明书第[0024]段)。公知常识所知,膨化后的产品因为具有多孔的性质,并且细胞间空隙增大,极易吸收水分而发生类似融化的变质情况,所以后期的干燥必须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本发明采用了分段干燥的方式,这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的,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2. 权利要求2-5符合专利法第22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3款创造性规定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23款的规定。

综上,本发明能够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恳请审查员尽快授权。如修改后的文件仍存在问题,烦请审查员通知我处修改,以期早日获得专利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