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3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且适应性修改后续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同时修改说明书对应部分。

2、将新权2的转轴修改为挡块转轴,以使前后词语保持一致。

二、关于新权1具备创造性

1D1为最接近本发明的对比文件。

2、与D1相比,修改后的权1具备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箱体的垂直面上设有两个小门,分别为门一和门二,门一和门二正对箱体内部的气源装置和安全阀固定装置;

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气源装置包括气源支架、气瓶、滑轨支架;所述滑轨支架设置于箱体底部,其上方设有滑槽,所述气源支架底部的两根长杆下放设有滑条,滑条卡入滑槽内,与滑槽间隙配合;气瓶安装出气口的方向朝向门一,且气瓶与气源支架的宽度尺寸小于门一的宽度。

3、D1提供了一种安全阀检测装置,其包括了气源机构、夹紧机构、电脑仪表控制机构等,这一点大体上与本发明确实是一致的,并且本领域任何用于安全阀检测的装置都包括这些装置,从其公开的内容看,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不同压力气源,并提供更好的压力监测以及生成数据表,以实现精确的监测,这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便携和安装拆卸方便,没有任何关系,D2倒是提供了一种便携气源,但其仅仅提供了气源,没有提供其他本发明所包含的元件,如安全阀固定装置、液压泵等,在本套实验装置中,安全阀固定装置为实心金属结构,其重量一般都是几十公斤,采用如D2的拉杆箱结构,根本不可能实现,只能采用本发明的多个万向轮结构,并采用移动把手的方式推送,或者如D1的固定式结构,但这样又无法满足现有实验需求(安全阀在工业设备现场需要大量使用,不可能全部送往实验室,需要携带装置去各地监测);而事实上,现有技术大部分是采用如下图所示的方式,将所有器械放置箱内,需要的时候全部取出,这样既增加工作量,也增加安全隐患。

 

 

 

 

 

 

 

 

 

 

 

即便审查员强行认为D1能集成到D2并且实现运输,新权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与其存在本质区别,权1的区别技术特征1实现了本发明提到的“通过对箱体的侧面进行改造,使其内部的装置无需搬出,保持原位的情况下也实现管线连接和测试,确保调校快速高效进行,在调校后也拆卸管线即可快速收纳,保障安全阀调校快速高效完成,时间缩短到每只法兰、螺纹安全阀的调校可在20分钟左右完成”,极大的提高了实验的速度和效率,这个技术问题在D1中,因为不需要涉及到拆装和运输,根本不需要,而在D2中,其气源接口都是直接设置在壁面,更不涉及相关问题。而区别技术特征2更是明确了,气瓶的移动连接和更换的方案,实现了说明书中描述的“通过对气源装置架设滑轨,使其能够滑动,确保其能够在滑轨支架上前后滑动,既能便于在气瓶用完后取出,更换气瓶,又能便于在使用过程中将气瓶接口移到箱体外侧,便于管线连接,减少管线的弯折程度,增加实验的安全性”的问题,更换气瓶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是D1D2完全没有提到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其中得到任何解决思路,审查员在评述权3的时候提到“气源支架和滑轨支架属于常规的可拆卸和可移动滑槽结构”,但审查员不应当忽视本发明为了改善其使用条件而做出的创造性劳动,将支架设置为框型结构,才能让气瓶完整固定,结合门一才能更安全运输,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晃动和磕碰,在使用时打开门一,并且将气瓶推出一部分,才能确保设置于气瓶顶部侧面的开口(常规气瓶开口均为侧开)连接方便,而如果采用D1D2的方式,气瓶只能是通过管线直接连接到装置的外置接口,这样虽然在使用的时候方便,但更换起来需要拆机,远不如本发明的滑槽方式简单高效,并且D1D2的内置管线在运输过程中无法探知是都密封安全,而本发明权1无需长期连接,不存在这个问题。本发明权1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符合A22.3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三、其他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公开的气源挡块,包括挡块转轴、挡块本体,所述挡块本体为L型结构,挡块转轴固定在门一上方的箱体内壁,且挡块本体下端最低处高于气源支架顶部,低于气瓶顶部,挡块本体下端朝向气瓶侧为斜面或弧形面,并在斜面或弧形面上设有一层缓冲胶垫。其结构是为了在气瓶向外移动的时候,限制其移动距离,避免过多或过少拉出,且在更换气瓶的时候,通过挡块转轴将挡块本体旋转到上侧,就不会再挡住气源挡块的移动路线,可以方便的取出更换。在D1D2都没有给出类似解决方案,且其根本没有任何解决该问题的需要的情况下,审查员认为“档块(应该是挡块?)属于常规机械部件、设置缓冲胶垫是常见设置”,这显然是过度解读了。

4所提供的多功能支撑把手包括把手本体、阻尼合页、活动绕线杆,审查员认为权2已经公开了多功能支撑把手,且“把手本题(应该是把手本体?)、阻尼合叶(应该是阻尼合页?)、活动绕线杆都是把手的常规设置”,申请人确实不知道本领域有这种常规设置,请审查员给出具体的参考资料,帮助申请人了解本行业的技术。根据申请人了解,现在市面上尚无任何这种设置,因为现有技术都是如前面所提供的图片那样,将线缠绕在一起放在箱体内运输,而本发明的活动绕线杆,可以直接收纳线,无需放到箱体内,也避免乱缠绕的线会发生混乱;同时把手本体的特殊结构,使其能够跟箱盖的支撑板结合,形成工作台面,提高使用便捷度,这些设计都是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而付出创造性劳动设计的,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3567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具备其创造性,并且其自身也具备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节约审查员的审查时间,如果审查员需要,申请人后续再给出相应陈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两者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因此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问题,同时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