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您好。针对审查员于20200103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本申请人的具体答复如下:

        而所属技术领域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行《审查指南》中已有明确定义,是指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申请人并不认为审查员可以代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在此次通知书中,审查员的主要观点在于,再由中央处理系统1发送至存储单元10内进行保存,也可通过显示单元3显示出来。具体传感器类型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直接置换。两者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此,发明人将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合并,申请人认为,本方案中已经说明“手持的故障检查设备30通过蓝牙与监测设备20无线连接,直接读取上述信息,这样减少了手持故障检查设备30内部信息储存,也方便检修人员随机抽查”,本方案的主要作用是利用传感器进行监测和人工检修实时提取数据,本方案中的传感器和故障检查设备的使用方式不同,效果也不相同。

第二,现有的任何监测方案也不能完全替代人工检查,中央处理系统和传感器的配合只能起到一定的监测作用,所以对比文件中的监测效果与本方案的检修监测一体化的设计不同。

第三,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手段与权1配合,具有实际使用的新颖性。

        由此可见,本申请提出的相关产品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具有积极的有新颖性,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即为申请人针对审查员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的意见陈述,请继续审查,望早日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