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0119日发出的关于《一种提高莼菜产量和品质的种植方法》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做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3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4~6依次变成权利要求3~5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并且,也克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意见陈述: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在土地准备、定植、水位管理、施肥、除青苔、叶腐病防治、虫害防治、采收过程和对比文件1都不相同。

首先,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提出以下3点:(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施加基肥时,在田中加入饼肥和其他有机肥,而在追肥阶段时,则施加尿素肥和过磷酸钙,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一种施加于水稻田中的蚕沙有机肥及其施于田中的功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蚕沙有机肥施用于对比文件1的莼菜田中以提高莼菜产量,至于其用量,以及采用其他肥料及具体用法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木霉菌用于防治花生叶腐病的应用,并在其说明书具体公开了木霉菌液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木霉菌液来替换传统化学农药防治莼菜的叶腐病,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毒害,而至于具体的喷洒方式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种植步骤,且公开了一些种植参数的取值范围或数值点,那么对于土地准备、水位管理、除青苔步骤中的一些手段、参数、用量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所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观点(1),在定植阶段,本申请的做法是:每年春季34月份及每年冬季1112月份,选取3年以上8年以下地下匍匐茎、3年以上8年以下水中茎或者3年以上8年以下越冬休眠芽作为种茎定植,具体要求为:所述地下匍匐茎选用黄色或白色粗壮的带须根茎段,所述茎段为25节,每段长度≥20cm;所述水中茎选用粗壮、老龄、色泽绿、带须根茎段;所述越冬休眠芽选用健壮、饱满、不带病虫、具有胶质的芽;其中所述地下匍匐茎和所述水中茎采用条栽定植,种茎行距为3040cm,每行种茎顺长排列;所述越冬休眠芽采用穴栽定植,种茎行距为30cm,栽植深度为3cm。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选择3年以上8年以下无病、无伤、健壮的莼菜作为种源。其并未对种茎的选择以及栽培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限定。在莼菜实际种植过程中,种茎的选择和种植方式都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对种植过程的效率和效果会有较大影响。本申请力争每个细节都严格掌控,从根本上解决现有莼菜种植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在施肥阶段,本申请的做法是每年春季在萌芽前,每亩施250kg蚕沙有机肥、56kg尿素、2025kg过磷酸钙和67kg硫酸钾;每年盛产期,间隔1520天追施一次肥料,每次每亩施23kg尿素和2kg硫酸钾;每年秋季采摘结束后,每亩施250kg蚕沙有机肥、56kg尿素、2025kg过磷酸钙和67kg硫酸钾;所述蚕沙有机肥中各成分按照质量配比为:白僵菌0.1%、腐植酸钾5%、微量元素0.1%和蚕沙94.8%。对比文件1的做法是:施肥①基肥:在入冬前或初春一次性均匀施入田中,饼肥100 公斤加800 公斤,其他有机肥混合施用,并用推耙推压,使肥料充分混入泥中。②追肥:当茎叶瘦小发黄,卷叶胶质很少时应立即追施化肥,以补充氮肥为主,每亩每次施尿素肥1.5公斤+过磷酸钙6公斤。施肥应选在阴天或晴天的上午10 时以前和下午4时以后,不可在烈日的中午进行。每次施肥前应放浅田水,让肥料充分吸入土中,然后在灌至原来水的深度,追肥后泼清水冲洗莼菜叶面以防肥害。很显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施肥过程存在较大区别,所采用的蚕沙有机肥素、过磷酸钙、硫酸钾等肥料的方式也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的蚕沙有机肥用于稻田,并且是通过蚕沙废弃物发酵而成,其中并未添加白僵菌、腐植酸钾和微量元素,这一点和本申请存在本质区别,并且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将蚕沙与前述三种物质进行有机结合用于莼菜种植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便是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得不出本申请的该技术特征。至于审查员在对一审答复进行回答中又提出的观点,该观点如下:对比文件12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都涉及水田施肥,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提高莼菜产量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蚕沙有机肥施用于对比文件1以提高莼菜产量,再结合本领域通晓的一些技术常识,比如讲腐殖酸钾添加至蚕沙肥料中等,这些技术特征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这一点,参见申请人在“针对审查员提出的观点(3)”中的答复。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观点(2),本申请发明人保留在一审答复中的观点。至于审查员在对一审答复进行回答中又提出的观点,该观点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早便将木霉菌用于防治多种植物生物病害,并非如申请人所述仅用于灰霉病,比如防治黄瓜大白菜等霜霉病;黄瓜、番茄等灰霉病;辣椒枯萎病等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木霉菌液来替换传统化学农药防治莼菜的叶腐病,以及其他5点技术特征都是常规技术手段。申请人认为:其一,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木霉菌的特殊菌株QN-1123,是用于防治花生叶腐病,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木霉菌在防治花生叶腐病中的功效,其并未公开木霉菌可以防治除花生以外的其他植物品种的叶腐病,这是因为目前木霉菌在叶腐病方面的研究并不彻底,这种木霉菌可以防治花生叶腐病,并不能意味着这种木霉菌或者其他木霉菌系对其他植物品种的叶腐病也有效,本申请发明人在一审答复中也详细阐述了目前国内外对于木霉菌的认识还仅仅是一小部分而已,对于审查员提出的木霉菌的那些功效,申请人并不是表示反对,而是木霉菌在实际应用中最为广泛的还是灰霉病。其二,使用木霉菌液只是本申请在叶腐病防治方面采用的其中一个方法,并且还得结合“1)保持田水清净,流动;2)不用人粪尿做追肥;3)合理轮作,莼菜种植4~8年以后,可改为鱼池,养殖食草鱼类、食螺鱼类;养鱼1~2年后重新种植莼菜,或者种植其它作水生蔬菜、水稻;4)剪掉病枝,集中销毁;5)移栽前生石灰清田”这5点一起作用才能起效。而对于木霉菌结合这几个过程综合防治莼菜木霉菌的效果只有通过大量的田间试验才能获取,是无法预期的。因此,即便是结合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本申请将木霉菌和上述的其它5点技术特征结合应用以解决莼菜木霉菌的技术启示,至于其效果更是无法预期。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观点(3),《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小结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审查员将种植步骤中的某些参数、土地准备过程、定植过程等单独提出来认为它们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这种观点是基于并没有将本发明方案作为整体看待而得出的。任何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都离不开常规技术手段的支撑,本申请发明人相信没有哪项发明创造敢说自己的整个技术方案都是创新点,没有利用一点常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或暗示将本申请的田块选择、土地准备、定植、水位管理、施肥、除青苔、叶腐病防治、虫害防治、采收过程整体打包替代对比文件1的过程,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的认为:审查意见的观点是在基于知晓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效果之后,受本申请整体发明构思的启示而倒推得到,这不符合上述审查指南内容的精神。

最后,将本申请的有益效果总结如下:本申请可提高莼菜产量和品质:当年产量可采收150~200kg/亩,盛产期可采收800~1000kg/亩。较现有种植莼菜方法提高30~40%,这在农业生产上已经是不小的进步。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是在2010年申请,较比本申请早了整整7年,对于这7年,各项农业技术都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数据来表明其莼菜种植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发明人可以断言,受限于当时的种植技术,其方法所产生的效应不会太大。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较比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获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前所述。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采用不同的方案,依据不同的原理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发明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明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