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171749.6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保护的是用于高产细菌素的植物乳杆菌SWUN5815从牦牛体内分离出来的适应青藏高原的严峻环境与牦牛体内的内环境,具有更强的环境耐受性,对比文件1是一种植物乳杆菌DM5,是从喜马拉雅东北部的一种民族饮料Marcha中分离出来的,保存在37°CMRS培养基中。可见其来源不同,即两者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保护的植物乳杆菌的菌株耐酸性耐胆碱性较强,在pH3.0的人工胃液下3h存活率为93.36±4.06%0.3%浓度胆盐中生长速率是50.81±1.32%0.5%浓度胆盐中生长速率30.47±0.63%,在1.0%浓度胆盐下生长效率是15.26±1.19%;抑菌效果方面,本发明所采取的抑菌圈的大小标准是:+++1924mm++1518mm+1015mm,对所有细菌的抑菌圈均大于10mm以上,有很好的抑菌效果。对比文件1中植物乳杆菌DM5pH3.0的人工胃液下5h以后(虽然时间较长,但是食物从进入胃中到胃排空3h足够长了,不需要耐受5h的胃酸)的存活率从107减少到106,死亡细菌数量为9*106,计算它的存活率只有10%,至于pH2.0的人工胃液下5h以后的存活率从107减少到103,存活率不可能是48%,计算有误;在0.3%浓度胆盐中生长速率是20%0.5%浓度胆盐中生长速率18%,在1.0%浓度胆盐下生长效率是降低3%;抑菌圈的标准为:+++,大于15mm++1015mm+510mm,抑菌效果最好的只有15mm。所以对比文件中的植物乳杆菌DM5无论从耐酸性、耐胆盐性能以及抑菌性能方面都远远弱于SWUN5815。同时本申请分离的植物乳杆菌含有多种细菌素基因,包括plnAplnBplnDplnEFplnJplnKplnIplnLplnN,所携带细菌素基因越多,产生的细菌素的种类和数量越多,因此SWUN5815属于高产细菌素的植物乳杆菌,对比文件1中没有做相关的研究,无法判断DM5是否具有高产细菌素性能。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774849698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