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您好!

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老师对本申请的辛勤审查!

申请人仔细阅读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请审查员老师在此基础上继续审查,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同时,为了进一步澄清审查意见中的问题,先申述意见如下:

审查员在二审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说明书未记载环形泡沫条的具体结构,如何减轻面部和鼻部压力性损伤,说明书未具体记载,且泡沫材质与皮肤接触将阻碍皮肤的透气性,带来不适,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首先,还是感谢审查员对本申请认真细致的审查,对于审查员提出的以上问题,申请人有如下看法:还是借用一审中的图1进行说明,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记载了“所述环形细导管5上还设有四个可调节位置的环形泡沫条8,这四个环形泡沫条分别用于减轻患者两侧耳廓和面颊的压力和摩擦力”,这段文字中有几个关键词:环形泡沫条;设置在环形细导管上;位置可调节;作用是减轻耳廓和面颊的摩擦力。通过这几个关键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本申请的泡沫条是套设在环形细导管上并且可以滑动,只有这么一种方式可以同时满足这几个关键词给出的信息。如果审查员还可以从中找到其他设置方式,也请给申请人一些启发,以更好的对本申请的鼻氧管结构进行后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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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现有的鼻氧管中,如下图所示,细导管也是直接与皮肤接触,这些细导管是塑料材质,不但会阻碍皮肤的透气性,更会对耳廓和面颊带来压力和摩擦力。申请人正是基于此提出本申请的这种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提出的泡沫材质会阻碍皮肤的透气性,本申请设置环形泡沫条的目的只是为了减轻患者两侧耳廓和面颊的压力和摩擦力,泡沫条并非和整个面部进行接触,只是局部接触,而且是可以灵活调整的,其目的是在细导管和面部之间形成一层缓冲层,申请人认为,这层缓冲层对阻碍皮肤透气性的影响要大大低于细导管和皮肤直接接触所造成的影响。

所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清楚并且完整的,能解决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您再次给予发明人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明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