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0423283发出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中的“等”删除,将“现将”修改为“先将”;将“将稻田翻越好后按照300-400kg/亩的标准投放3cm的可口革囊星虫”修改为“将稻田翻越好后按照300-400kg/亩的标准投放全长为3cm的可口革囊星虫”,根据说明书表1的记载可知“投放规格全长为3cm”;

2、将步骤3修改为“在养殖的第1.5-2个月时,待可口革囊星虫稳定后,以干鸡屎为生物肥料进行施肥,在养殖的第养殖6个月时再次进行施肥,收成前2个月最后一次施肥,施肥量为每次200-300kg/”即“包括之前养殖1.5-2个月在内,即养殖过程中的第6个月再次进行施肥”;

根据说明书中的表1可知,本发明的“稻田养殖模式”的养成时间为10个月,总共施肥3次,在“收成前2个月最后一次施肥”,即在养殖的第8个月左右的时候进行第三次施肥,而在养殖的第1.5-2个月时进行的第一次施肥,如果是“第一次施肥时间后再加上6个月,也就是总共养殖7.5-8个月时再次进行施肥”,那么第二次与第三次施肥时间相同,这样就会产生矛盾,所以只能是在养殖的第6个月时进行的第二次施肥

以上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