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3162020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删除权利要求1和2。
2、将权利要求3中的“权利要求2所述的”修改为“一种”,并将其编号修改为1。
3、将权利要求4中的“权利要求2所述的ZmEDS基因及其定点突变基因”修改为“一种ZmEDS基因的编码蛋白及权利要求1所述的ZmEDS基因的定点突变基因ZmEDS-F303A、ZmEDS-G411C、ZmEDS-V306A和ZmEDS-I279G的编码蛋白在倍半萜生物合成上的应用” ,并将其编号修改为2。
4、将权利要求5中的“SEQ ID NO:1基因”修改为“SEQ ID NO:1所示的基因”,并引用权利要求2,并将其编号修改为3。
5、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ZmEDS基因的定点突变基因ZmEDS-F303A、ZmEDS-G411C、ZmEDS-V306A和ZmEDS-I279G的编码蛋白的氨基酸序列分别如SEQ ID NO:3-6所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能够催化倍半萜底物FPP生成多种倍半萜产物。
对比文件1 (Alexandrov,N.N,et al,EU957768.1,GENBANK,20181210)中公开了一种玉米萜烯合酶基因,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理由,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774849698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