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非常感谢您的指教和您辛苦的工作!申请人认真阅读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现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修改权利要求书并进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具体地,将原权利要求3的所有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的特征。即“1.一种石墨烯功能涂料制备装置,包括工作台(1),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1)顶部的左侧开设有滑槽(3),所述滑槽(3)内腔的两侧均活动连接有滑杆(2),所述滑杆(2)的顶部设有混合箱(11),所述混合箱(11)的顶部设有电机(7),所述电机(7)的输出端设有转轴(10),所述转轴(10)的底部贯穿并延伸至混合箱(11)的内腔,所述转轴(10)的两侧均设有搅拌叶(9),所述混合箱(11)左侧的顶部连通有进料口(8),所述混合箱(11)右侧的底部连通有出料口(5),所述工作台(1)顶部的右侧固定连接有活动箱(6),所述活动箱(6)右侧的顶部和底部均设有气缸(13),所述气缸(13)的输出端贯穿并延伸至活动箱(6)的内腔,所述气缸(13)的输出端固定连接有移动板(12),所述活动箱(6)内腔的顶部和底部均开设有移动板(12)相适配的限位槽(16),所述移动板(12)左侧的顶部和底部均固定连接有推杆(15),所述推杆(15)的左侧贯穿并延伸至活动箱(6)的左侧与混合箱(11)固定连接;

所述气缸(13)的左侧与活动箱(6)的连接处通过固定件固定连接,且气缸(13)的顶部和底部与活动箱(6)的连接处均通过支架(14)固定连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特征:

所述活动箱(6)右侧的顶部和底部均设有气缸(13),所述气缸(13)的输出端贯穿并延伸至活动箱(6)的内腔,所述气缸(13)的输出端固定连接有移动板(12

所述气缸(13)的左侧与活动箱(6)的连接处通过固定件固定连接,且气缸(13)的顶部和底部与活动箱(6)的连接处均通过支架(14)固定连接

2、本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均不同;

针对区别特征1:区别特征1的工作流程在说明书中“气缸13运行,通过气缸13带动移动板12左右移动,通过活动箱6内的限位槽16对移动板12进行限位移动,通过移动板12带动推杆15进行左右移动,通过推杆15带动混合箱11进行左右移动,通过工作台1上的滑槽3和滑杆2配合混合箱11进行左右移动,通过混合箱11的推动惯力带动石墨烯进行晃动搅拌”等均有说明,此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为:通过工作台、滑杆、滑槽、出料口、活动箱、电机、进料口、搅拌叶、转轴、混合箱、移动板、气缸、推杆和限位槽相互配合,可在混合装置在使用时,可对石墨烯起到均匀混合的作用,避免了现有的混合装置在使用时,混合装置不可对石墨烯原料起到均匀混合的作用,从而导致石墨烯后期制备成石墨烯涂料使用效果不好的状况,适合推广使用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不属于同一个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一样,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针对区别特征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属的技术领域为:石墨烯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为:饲料加工设备技术领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已在上述中讲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方案为石墨烯涂料在制备过程中,需要使用到混合装置进行混合,但是,目前市场上现有的混合装置在使用时,混合装置不可对石墨烯原料起到均匀混合的作用,从而导致石墨烯后期制备成石墨烯涂料使用效果不好的难题,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方案为:饲料在加工时,需要使用到搅拌机对饲料进行搅拌,但是,目前市场上现有的搅拌机在使用时功能单一,需要长时间对饲料进行搅拌,从而大大降低了饲料的加工效率的难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为:通过工作台、滑杆、滑槽、出料口、活动箱、电机、进料口、搅拌叶、转轴、混合箱、移动板、气缸、推杆和限位槽相互配合,可在混合装置在使用时,可对石墨烯起到均匀混合的作用,避免了现有的混合装置在使用时,混合装置不可对石墨烯原料起到均匀混合的作用,从而导致石墨烯后期制备成石墨烯涂料使用效果不好的状况,适合推广使用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效果为: 通过滑槽、滑杆、弹簧、滑轨、转杆、转盘、转动电机、活动箱、移动槽、移动板、移动杆、搅拌电机、搅拌箱、搅拌叶和转轴相互配合,可在搅拌机在使用时,可对饲料起到高效搅拌的作用,这样饲料在搅拌时效果更高,避免了现有的搅拌机在使用时因为功能单一,从而导致搅拌机需要长时间对饲料进行搅拌的状况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所属的技术领域、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的毫无关联,完全不一样,因此本申请具备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34也具备新颖性;

再次,审查员将区别特征均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申请人完全不能认同:

审查员在本申请特征没有被对本文件公开时,将区别特征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明显犯了事后诸葛亮的错误。按照审查员的逻辑,因为所有的机械产品都是有标准件以及外壳组成,所有机械类产品都是没有创造性的。区别特征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请给出相应的证据,且作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举证,理论上必须被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利用专利文献举证本不被认可,就算按照惯例,也至少是多篇以上的专利,才能证明特征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审查员若不给出合适的证据,申请人对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不予认同。

在本案中,虽然与现有技术方面有部分类似,但两者的整体技术方案所基于的结构设置均存在较大差别,不能仅仅因为其部分技术特征在原理上的相近就忽视其他考量因素,直接认定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对技术方案整体上除该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差别及各自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的差别均不予考虑,这是不正确的。

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恳请审查员考虑申请人的上述意见陈述,授予该发明专利权。请审查员基于上面的陈述意见继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早日授予该申请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或修改的机会,或者电话联系申请人17748496989。谢谢审查员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