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667299.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和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和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池子的尺寸如下:直径4为m,高度为2m;
2)所述步骤1中的放养层为0.1m高的牡蛎壳、0.1m高的滩涂软泥土或者直径0.05m的PVC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在养殖规设备规格上有所改变之外,还在形状上有所不同,本专利申请采用的池子是圆形的,而对比文件1为方形,圆形较方形池子更容易清除排泄物和残饵,更有利于水体的稳定性保持。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提到有铺设海泥为放养层,有不易清除残饵粪便,造成梅章野生亲本对环境的不适应等问题。而本专利申请铺设的海蛎壳与PVC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除了保证遮蔽物外,同时还具备优势在于这两者透气性好,可以保证养殖溶解氧,而且容易清理排泄的废弃物和残饵,保持水质的干净且稳定(在实例中确实说明了海蛎壳保活成活率之高,为83.25%(表1))。而本专利的另外一个铺设物采用的是滩涂软泥,是在梅章的采取地挖取的,软泥具有质地柔软,相较于海泥里面所含微生物、营养物质、质地结构都不一样,而且软泥更适合于野生梅章躲避。野生梅章跟人工繁育子代更是差异特别大,人工繁育的个体在养殖手段上已经经过人为的驯化,所以对这些要求不高。而野生的梅章亲本就不能这么随意了,很容易造成环境不适应,导致大面积死亡,最终保活不成功。对比文件1没有达到上述的成活率,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774849698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