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20920254.3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首先,审查意见指出插杆和旋转刀片206固定连接在底板101的底面,不清楚如何实现旋转刀片的旋转,进而不清楚如何通过旋转提高了灌溉管在工作中与底面保持稳定的效果;对此,申请人作出如下解释: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插杆的外表面固定连接有旋转刀片,但并未要求旋转刀片或者插杆需要旋转。参见本申请图1,插杆的下端是锥形的,在使用时直接插入地面即可,旋转刀片固定在插杆的表面,随插杆一同插入,两个插杆位于水泵的左右两侧,水泵的振动是周期性的横向振动,在振动过程中,依靠左右两侧的插杆与土地之间的力来进行抵消,旋转刀片能够增大插杆与所插入的土地之间的接触面积,相比较于与旋转刀片同直径的插杆,使用旋转刀片显然能够提供更大的摩擦力,达到更稳定的固定效果,因此,本申请所记载的该技术特征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具本申请记载的该技术特征能够实现所对应记载的技术效果。

其次,审查意见指出因要打开重力块操作转动柄113而将重力块设置成铰接结构,该铰接结构因其可左右转动打开而无法稳定支撑装置,则其灌溉管在冲击力下晃动性较大时,重力块将会陷进土中或晃动而打开,进而无法稳定支撑底板远离地面,不清楚如何防止底板101避免与潮湿地面接触造成被腐蚀的现象;对此,申请人作出如下解释:请结合本申请的图1

1)在本申请的结构中,起设备稳固作用的是插杆,并不是重力块,本申请中已明确记载,重力块的作用是用于增加了设备本身的重力,那么所增加重力增大设备整体施加在插杆上的作用力,还要立同高度来避免底板与地面直接接触,相对来说,使得重心也就更低,进而使得本装置更加稳固;

2)本申请中重力块是利用其高度避免底板与地面接触,两个重力块在转动打开时,其转动方向是相反的,在工作状态下,重力块的底面是与地面直接接触或略微陷入地面的,除非同时施加两个方向相反的横向力,否则两个重力块无法同时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克服底面的摩擦力转动打开,除人工干预外,什么样的晃动能够同时施加两个方向相反的横向力,因此,本申请不存在左右转动打开而无法稳定支撑装置的情况;

3)另一种审查意见认为的重力块将会陷进土中的情况,申请人重申,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是利用重力块的高度避免的,若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非要设计成底板的底面与重力块的底面高度差只有0.1mm这种极端情况,那申请人也无能为力,只能说明他没有利用高度来避免,也就不属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内容;

综上所述,在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附图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轻易的获知本申请如何实现,在设计实施时,结合一些基本的物理常识就能够轻易的制造生产,并不存在什么技术障碍和解释不清的地方。

因此,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手段是清楚的,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可以实现,是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