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595281.3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4中的细胞悬浮液按照1×104cell/ml浓度铺板培养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针对的鹅等级前卵泡颗粒细胞,本申请是针对鸭胚卵母细胞,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本申请所述步骤4中的细胞悬浮液按照1×104cell/ml浓度铺板培养皿对比文件1得到的是颗粒形态、大小均一的鹅卵泡细胞,坏死细胞数量较少,本发明得到的单一卵母细胞悬液,几乎没有血红细胞影响显微镜下的视野。选取1×104cell/ml低浓度的细胞量铺板见图2,能阻碍了鸭胚生殖细胞悬液中卵泡膜细胞和颗粒细胞等易贴壁细胞的增殖分化和贴壁速度,有利于卵母细胞显微镜下筛选,便于后续研究家禽卵母细胞成熟机制。因此,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还能够阻碍了卵母细胞悬液中卵泡膜细胞和颗粒细胞等易贴壁细胞的增殖分化和贴壁速度,有利于卵母细胞显微镜下筛选,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774849698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