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的辛勤审查!发明人和代理人经认真仔细阅读您对本案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后做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权利要求书修改。

将原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9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且对权利要求序号进行调整,具体修改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要求。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中所制备的Fe3O4@壳聚糖席夫碱配合物的活性组分是壳聚糖席夫碱配合物,其催化的反应是环己烯的选择性氧化,属于络合催化的领域,而本发明所述的催化剂用于碱性介质中电催化阴极氧还原反应,属于氧化物催化和金属催化的领域。本专利就是将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制备的催化剂通过高温热解碳化制得了新的催化剂。

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所制备的Fe3O4@壳聚糖席夫碱配合物的活性组分是壳聚糖席夫碱配合物,其催化的反应是环己烯的选择性氧化,属于络合催化的领域。其中的Fe3O4只起到利用其铁磁性可使催化剂通过外加磁场很方便地加以分离的目的。而在本专利中铁酸盐@壳聚糖席夫碱只是制备最终催化剂的前驱体。最终得到的催化剂是以铁酸盐(MFe2O4 ,其中M=Fe, Co, Ni, Cu Zn)为核,氮掺杂碳-金属(Fe, Co, Ni, Mn)为壳的核壳型催化剂。在催化氧还原反应的过程中,其中核和壳均为活性成分,两者协同催化,属于氧化物催化和金属催化的领域可见,和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所制备的催化剂无论是组成还是应用领域均有所创新。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高温焙烧处理,但是并没有公开或启示本发明的催化剂可用于碱性介质中电催化阴极氧还原反应。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2,并不能轻易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并且本发明的催化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很好的技术效果,所以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际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同样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和代理人一致认为本发明专利申请应能授予发明专利权。恳请审查员早日授予本发明申请以发明专利权。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