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次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申请号为:201910659978.1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陈述意见如下:
(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将原权利要求8-9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余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
(2)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膨胀衬管两端分别设置有公接头与母接头,所述公接头与所述母接头用于连接相邻的膨胀衬管,所述公接头外表面设置有阳螺纹,所述母接头内表面设置有阴螺纹,所述阳螺纹和所述阴螺纹采用倒钩型梯形齿;在所述膨胀衬管的所述阳螺纹的尾端设置有凸起,所述凸起与所述阴螺纹根部对应的凹槽配合。
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接头处的连接强度和密封性(说明书第32段)。
在说明书第55段,申请人交代了技术背景:膨胀衬管1在连接后需要保证相互膨胀衬管1之间的接头处具有良好连接强度和密封性, 否则液体会进入公母接头之间的缝隙腐蚀膨胀衬管1,从而导致膨胀衬管1强度下降,可能引起重复压裂失效。因此针对膨胀衬管1连接强度和密封性问题,本发明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改进。
首先从螺纹齿形进行了改进,然后在接口处设置凸起,这种连接方式的改变提高了连接强度和密封性(具体内容记载在说明书第56-61段)。
这是申请人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而做出的改进,并非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审查员在通知书中采用常规技术手段评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申请人对此表示不同意,如果审查员老师坚持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请审查员老师补充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附加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授权。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恳请审查员再给与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