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审查员刘丹老师您对完善本申请做出的审查工作。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现对原申请文件陈述如下:

审查员您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底座3如何实现靠背1调节倾斜角度”等相关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您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0018段】)中记载了“在初始状态下,靠背1与底座2(实际应为底座3,笔误写成了底座2)搭接,在调节靠背1的倾斜角度时,启动双向电机8,双向电机8带动丝杆9旋转,由于丝杆9外侧的滑套10通过顶架11与靠背1的底端连接,在丝杆9的转动过程中,使得滑套10在丝杆9上滑动,控制靠背1的倾斜角度,如图4所示,顶架11呈“Y”型结构,使得顶架11对靠背1支撑稳定”,即在本技术方案中,靠背与底座是搭接配合的,底座仅用于初始状态下对靠背的支撑,并非固定连接,所以在靠背升降时,靠背与底座自动分离,从而实现靠背倾斜角度的可调节,同时,由于顶架呈Y型结构,可保证其在单独对靠背进行支撑时的稳定性。

而结合说明书第【0018段】记载的工作原理可知,对于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顶架11通过滑套10与底座3构成升降结构”为笔误,应该是“顶架11通过滑套10丝杆9构成升降结构”,申请人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的同时,申请人一并提交了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请审查员在替换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代理人电话17748496989。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