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为201610135194.5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主要”“括号内容”等不清楚词汇,未扩大本申请的保护范围;

2,将技术特征“所述生物有机肥含水量25%-28%pH6.8-7.5,粪大肠菌群数小于100/g,含总活菌活数大于2.3×109cfu/g,有机质45%-48%,腐殖酸12%-15%,全氮1.4%-1.8%,全磷0.6%-0.8%,全钾1.1%-1.3%”(说明书第0007段)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3,修改权利要求3的引用关系并修改其表述方式;

4,删除权利要求4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应当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有机肥以兔粪、菌渣和菜枯为原料,通过添加地衣芽孢杆菌、解淀粉芽孢杆菌和桥石短芽孢杆菌,经过二次发酵制备而成,所述生物有机肥含水量25%-28%pH6.8-7.5,粪大肠菌群数小于100/g,含总活菌活数大于2.3×109cfu/g,有机质45%-48%,腐殖酸12%-15%,全氮1.4%-1.8%,全磷0.6%-0.8%,全钾1.1%-1.3%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施用后每亩生姜增产1704 kg(鲜重),增产率40.26%;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67.38-69.11g/kg,有利于改良土壤结构,为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生物菌剂对生姜土壤养分和菌落结构的影响,其技术方案具体公开了GJ3 能有效促进生姜植物的生长,有效的提高产量。但其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以兔粪、菌渣和菜枯为原料,通过添加地衣芽孢杆菌、解淀粉芽孢杆菌和桥石短芽孢杆菌,经过二次发酵制备而成,所述生物有机肥含水量25%-28%pH6.8-7.5,粪大肠菌群数小于100/g,含总活菌活数大于2.3×109cfu/g,有机质45%-48%,腐殖酸12%-15%,全氮1.4%-1.8%,全磷0.6%-0.8%,全钾1.1%-1.3%等技术特征。并且也未达到本申请每亩生姜增产1704 kg,增产率40.26%,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67.38-69.11g/kg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未公开地衣芽孢杆菌、解淀粉芽孢杆菌和桥石短芽孢杆菌的协同效果,也均未达到每亩生姜增产1704 kg的技术效果;拆开来看,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均是技术领域中已知的,但在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组合下产生的协同作用使得每亩生姜增产1704 kg,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4为基础的现有技术中是无法预料到的,因此,本申请至少属于组合发明,因而具有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应当具有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应当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如需电话沟通请联系发明人,电话17748496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