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经申请人认真仔细阅读第二次审查意见后做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权利要求修改

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1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并对其引用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修改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本发明水基钻井液为有机硅纳米钻井液,而对比文件1为无机硅纳米钻井液。本发明的封堵剂通过特定的方法制备得到,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改性纳米二氧化硅,但并没有公开具体的十八烷基二甲基氯化铵改性纳米二氧化硅,更没有公开具体制备封堵剂的方法。同时,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改性纳米二氧化硅,也没有教导阳离子表面活性剂改性纳米二氧化硅后对钻井液的影响。

同时,通过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膨润土相同外,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其他组分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氯化钾、羧甲基纤维素、聚丙烯酰胺、磺化褐煤和磺化酚醛树脂等组分;同时对比文件1还包括堵漏剂(纳米碳酸钙)和防塌剂(腐植酸钾),而本发明缺少上述组分;对比文件1的架桥剂与本发明的封堵剂也不相同。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其他的钻井液添加剂,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各组分的量也可根据常规手段确定,申请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文献:《深水水基钻井液的配方优选与性能评价》公开了不同的钻井液配方和各组分的量,对钻井液性能会有很大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么多不同配方及不同含量的情况下,并不能轻易的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同时本发明钻井液能有效抑制水分子在纳米孔道中的渗流,并且在常温与120℃条件下均具备良好的流变性能,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并不能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和代理人一致认为本发明专利申请应能授予发明专利权。恳请审查员早日授予本发明申请以发明专利权。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的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问题,请给予再次学习和改正的机会,如需电话沟通,请审查员老师拨打电话17748496989

再次对审查员的辛勤审查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