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1137197.3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4中的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3、将申请文本中的“股肉”修改为“肌肉”,根据说明书中表1和表2可知,本文是针对肌肉的,“股肉”为笔误,先申请更正。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两个发明的目的完全不同
本发明的设计用途是用于改善大黄鱼肌肉品质,通过循环流养殖池和投喂特定配方颗粒饲料,可以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改善普通养殖大黄鱼成鱼的肌肉品质,达到培育高品质大黄鱼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的主要作用在于实现养殖用水自净,可以基本不换水。
2)养殖池中隔板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养殖池设置隔板主要是为了让从水平潜流人工湿进入养殖池的水能充分在养殖池内流动利用后再回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所以对比文件1在养殖池中设置了数道隔板,并且隔板的一端必须靠墙,尽量延长从水平潜流人工湿地进入养殖池的“新鲜”水能在养殖池中充份流动后再排出。本发明的养殖池中设置隔板主要是为了在一个长方形池子中形成环流,还要保证水流有一定的速度,隔板只能设计成两端不靠壁的模式,并且在一个池中只能设置1道隔板,如果设计成对比文件1中那样的形状,水流的“行程”过长,形成不了较快的水流,就达不到本发明改良肉质的目的。
3)水循环模式不同:
对比文件1通过潜水泵在养殖池和人工湿地间进行水交换,目的在于将人工湿地净化过后“新鲜”水补充入养殖池,同时养殖池的废水排入人工湿地。这种自净的循环水养殖模式每天循环次数达到养殖池水量的6-8倍即可。养殖池中的水流是比较慢的甚至完全不明显,不会让养殖池中的鱼形成溯流运动。而本发明在养殖池中设计气提推水设备,一方面是为了给水体增氧,另一方面的作用是为了形成较快的水流,让养殖鱼自动“溯流”运动,形成“健身”效果。本发明的气提推水设备是为了形成养殖池内环流而专门设计,增氧和推水的效率较高,一台4千瓦增氧机可以带动800吨水量养殖池形成环流,这种功能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潜水泵可以实现的。而本发明并没有水体自净的能力,每天还是要100%换水的。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运行的原理完全不同。
水产养殖饲料的组成成份主要是由蛋白源、脂肪源、矿物质、特殊营养成份组成,区别在于根据饲料的使用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营养源、使用比例和添加特殊营养成份。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配方中均含有鱼粉、豆粕、矿物质、多维、氯化胆碱等多种相同物质,但由于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上述物质含量和其它添加物质不同,因而各自成为不同的专利申请方案。例如对比文件2中鱼粉的含量在35-49%,就是为了适应11-150g不同阶段大黄鱼的生长需要,鱼粉含量低于49%主要是为了控制成本。本发明的饲料配方不是为了增加大黄鱼的生长速度,降低养殖成本,而是为了优化大黄鱼的肌肉品质,因而采用了成本较高的高蛋白(鱼粉含量高达53-58%),优质脂肪源的饲料配方,目的是缩短高品质大黄鱼的培育时间。因此本发明的饲料配方从组成上和功能上与对比文件2-3有明显的差别,具有创造性。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理由,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