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为审查本案所付出的辛勤工作。

申请人针对审查员于20191224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如下修改和答复。

    下面针对您的每一个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1、本次修改是基于原始权利要求书(即201805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为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人眼跟踪模块获取手机前置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图像序列帧,对每一帧图像进行人脸识别并计算出左右眼相对手机裸眼屏幕的观看视区和观看角度,再加入预测跟踪的算法,保证裸眼视区修正能够随时给观看者的双眼呈现正确的裸眼视区;裸眼视区修正模块在接收到人眼跟踪模块的观看视区实时信息后对裸眼输出视区进行调整;裸眼显示模块将根据当前手机应用的显示模式来改变裸眼显示方式;裸眼3D出屏舒适度修正模块对图像序列帧进行人眼疲劳监测,减缓出屏效果左右眼过度视差值。”删除;

2、权利要求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其删除;

3、权利要求3中的“标准点”是说明书中“以裸眼手机屏幕中心点为标准点”,既“标准点”是“裸眼手机屏幕中心点”,为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中的将“标准点”修改为“屏幕中心点”;

4、权利要求4中将“其中,当β和γ同时等于零时,即观看者与裸眼手机屏幕保持完全水平,达到左右眼最佳的观看角度,在实例中,如附图2B点是人眼实际位置,A点是最佳裸眼效果观看点,当人眼处于B点,这时β和γ不等于零,人眼跟踪模块可以提醒观看者抬头或者低头来改变用户观看裸眼手机屏幕的角度,使β和γ同时等于零以达到最理想的裸眼观看视角。”删除;

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其删除;

6、权利要求6中“两者或两者以上的视区”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观看者”的视区,为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中将“两者或两者以上的视区”修改为“两名或两名以上观看者的视区”;

7、权利要求7中“预设Dis值为0”是指裸眼手机中针对2D手机应用,预先将Dis值设为0作为默认值,为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将“预设Dis值为0”删除;

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其删除;

敬请审查员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使本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则敬请审查员再给申请人一次修改或陈述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