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8969764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一个功能腔与所述出孔相对时,所述推柄被配置为沿着所述第一引导槽能够”修改为“在一个功能腔与所述出孔相对时,所述推柄被配置为沿着所述第一引导槽正向移动能够”;

2,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连接套与所述功能件在远近端方向固定连接时,所述推柄被配置为沿着所述第一引导槽逆向移动能够带动所述第一连接套与所述功能件解除远近端方向固定连接;”;

上述修改内容参见说明书内容“【0035】段,所述推柄233由第二位置222向第三位置223移动时,所述推柄233带动所述第一连接套232转动,所述第一连接套232与所述功能件在远近端方向固定连接。”“【0045】段,所述推柄233由第三位置223向第二位置222移动时,所述第一连接套232与所述功能件脱离,解除在远近端方向的固定连接”将第二位置222向第三位置223移动定义概括为为“正向移动”,第三位置223向第二位置222移动则相对的为“逆向移动”,因此,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3,将权利要求7中的第一个“。”修改为“;”,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将权利要求10、说明书第【0016】、【0050】段中的错别字“电级线”更正为“电极线”。

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详见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第一连接套与功能件不能解除固定连接,而导致技术方案不完整;

对此,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连接套与所述功能件在远近端方向固定连接时,所述推柄被配置为沿着所述第一引导槽逆向移动能够带动所述第一连接套与所述功能件解除远近端方向固定连接;”上述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0045】段,参考由图15至图14,所述推柄233由第三位置223向第二位置222移动时,所述第一连接套232与所述功能件脱离,解除在远近端方向的固定连接。

再参见【0035】段,参考图15,所述推柄233由第二位置222向第三位置223移动时,所述推柄233带动所述第一连接套232转动,所述第一连接套232与所述功能件在远近端方向固定连接。参考图15和图16,所述推柄233能够保持在所述第三位置223

“所述第一连接套与所述功能件在远近端方向固定连接时”即说明书中图15所示的推柄所处的第三位置,该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记载内容和说明书附图的支持,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出;将“第二位置222向第三位置223移动”概括为“正向移动”时,“第三位置223向第二位置222移动”相对的为“逆向移动”,上述方向定义仅表示相对概念,并未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也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出;因此,该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支持,并且该技术特征也限定了第一连接套与功能件解除固定连接的前提条件和必要过程,技术方案内容完整。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技术审查,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