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次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申请号为:201910698402 .6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陈述意见如下:
(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将原权利要求5中关于护环的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并首次增加说明书内容“上卡瓦表面和下卡瓦表面涂覆镍基合金涂层”至权利要求1中(说明书第39段);并对其余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上述修改使得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新的技术方案。
(2)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i)上卡瓦和下卡瓦都为变径的中空锥形筒,所述上卡瓦和下卡瓦外表面具有若干个均匀分布的外凹槽,外凹槽将上卡瓦和下卡瓦分隔为若干瓣卡瓦体,卡瓦体的数量与外凹槽数量相同,外凹槽在靠近锥体端贯穿上卡瓦壁和下卡瓦壁,在远离锥体端槽深小于上卡瓦壁厚和下卡瓦壁厚;上卡瓦和下卡瓦靠近锥体端的内表面均匀设置有内凹槽,内凹槽深度小于上卡瓦和下卡瓦壁厚,且内凹槽深度随着远离锥体递减;
(ii)上卡瓦表面和下卡瓦表面涂覆镍基合金涂层;
(iii)封堵工具上部护环为变径环状体,上部护环外表面具有若干个均匀分布的外凹槽,外凹槽在靠近上锥体端贯穿护环壁,在远离上锥体端槽深小于上部护环壁厚,上部护环内表面为一定倾角的圆锥面,上部护环的一端内表面与胶筒圆锥面配合,另一端圆环面与锥体圆环槽面配合,下部护环采用相同的方式与上部护环对称设置;
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卡瓦因为受力不均匀引起的C型破坏、如何保证卡瓦在压裂之前低速降解在压裂之后高速降解、如何避免胶筒的流变性(注:申请人并未在通知书中发现审查员老师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关评述)。
关于(i),审查员通过增加对比文件4,但是对比文件4中的卡瓦结构与并没有公开(i)中的卡瓦结构,首先看对比文件4中的文字描述,关于卡瓦部分的具体描述为“槽型分为深槽及浅槽,均匀相间排布”,而结合图3也仅仅可以看出“卡瓦为中空筒状,卡瓦外表面具有若干个均匀分布的外凹槽,外凹槽将卡瓦分隔为若干瓣卡瓦体,卡瓦体的数量与外凹槽数量相同,卡瓦体的数量与外凹槽数量相同,外凹槽在靠近锥体端贯穿上卡瓦壁和下卡瓦壁,在远离锥体端槽深小于上卡瓦壁厚和下卡瓦壁厚”(注意:对比文件4中均匀交错分布的深槽与浅槽实际公开的技术特征应当为“外凹槽在靠近锥体端贯穿上卡瓦壁和下卡瓦壁,在远离锥体端槽深小于上卡瓦壁厚和下卡瓦壁厚”),即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内凹槽,也没有公开卡瓦为锥形筒(对比文件4中的卡瓦完全可能是等外径)。
关于内凹槽,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卡瓦具有内凹槽,但是本申请中是的卡瓦是通过内凹槽与外凹槽共同作用,从而实现均匀受力,避免受力不均匀引起的的C形破坏,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外凹槽与内凹槽应当作为一个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评述,即不可将内凹槽与外凹槽割裂,破坏技术方案的整体性。且对比文件1中没有涉及均匀受力、C型破坏的技术问题。
重新回看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4中通过“均匀分布的外表面深槽+外表面浅槽”来实现均匀受力,而本申请中是通过“均匀分布的外表面深槽+内表面浅槽”来实现均匀受力(事实上,本申请中内凹槽对应的位置在对比文件4中对应的位置应当为图中标号为3的圆形凹槽的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中首先没有公开“均匀分布的外表面深槽+内表面浅槽”的思路来实现均匀受力,也没有具体涉及“表面均匀设置有内凹槽,内凹槽深度小于上卡瓦和下卡瓦壁厚,且内凹槽深度随着远离锥体递减”的相关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4中的卡瓦)
(本申请中的卡瓦)
关于(ii),由于卡瓦整体采用可降解材料制作,因此在压裂之前,为了保持卡瓦的强度,此时卡瓦的溶解速度越小越好,而在压裂之后,由于亟需投产,此时希望卡瓦溶解速度越大越大,基于这样的要求,申请人提出了“卡瓦表面涂覆镍基合金涂层”的技术思路,涂层在压裂之前能够保证卡瓦硬度要求,而在压裂后,由于卡瓦表面的涂层被套管壁破坏,因此增加了卡瓦与地层流体的接触程度,此时溶解速度变快,这样就实现了上述目的,这是本申请的发明点之一。而审查员老师在通知书中采用常规技术手段评述卡瓦结构的意见,申请人对此表示不同意。如果审查员老师坚持原有意见,请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iii),审查员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图8中的护腕公开了技术特征“护环外表面具有若干个均匀分布的外凹槽,且护环的一端内表面与胶筒圆锥面配合”,申请人对此不同意,首先对比文件1中切口只是分布在外表面和端面,并没有分布在内表面(注:环状体的内表面显然与两端的端面不一样,内表面是指内筒所在的表面,可参见下图中的标注),而本申请中的护环具体限定了结构为“封堵工具上部护环为变径环状体,上部护环外表面具有若干个均匀分布的外凹槽,外凹槽在靠近上锥体端贯穿护环壁,在远离上锥体端槽深小于上部护环壁厚,上部护环内表面为一定倾角的圆锥面,上部护环的一端内表面与胶筒圆锥面配合,另一端圆环面与锥体圆环槽面配合,下部护环采用相同的方式与上部护环对称设置”,由下图可以看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总护环完全不同(可参见下图)。
(对比文件1中的护环)
(本申请中的护环)
由于护环采用“外表面具有若干个均匀分布的外凹槽,外凹槽在靠近上锥体端贯穿护环壁,在远离上锥体端槽深小于上部护环壁厚”使得护环受力均匀,且护环靠近锥体端由于凹槽贯穿,此时强度较低,护环容易变形,其后的槽深变浅,其强度变高,护环变形难度越来越高。在最初护环的变形阶段,护环的锥形外筒在贯穿凹槽的作用下会发生变形,且变形容易,此时护环会产生一个锥形放射状变形,这样能够保证胶筒被密封在两个护环之间,此时两端的护环相当于已到了密封胶筒的作用,护环与套管壁之间的接触力越大,护环的密封作用越强,对比下图中a与b的位置可以看出,在b中护环已经发生了放射状变形(在图a和图b中表现为护环与胶筒接触时放射状变形段角度不同,可以由虚线标注部分看出)。而在后期,由于槽深变浅,此时护环的变形难度升高,此时两端护环已经对胶筒形成了一个密封空间,此时变形难度越高越有利于胶筒的密封,即胶筒智能在两个护环形成的密封空间内变形,从而胶筒能够紧密接触套管壁,提高封堵工具的密封性能,这在原始的申请文件中也有记载。上述护环的设置了防止胶筒流变、增强密封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41-41段,下图)。
而再回看对比文件1中的护环,对比文件1中的护环在与胶筒接触时产生的受力以及形变示意图应该如下图所示,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护腕由于其外径无法变形,因此在与胶筒接触后,护腕与胶筒产生变形,但是由于护腕与套管内壁之间存在空隙,因此对胶筒无法起到一个良好的密封效果,设置胶筒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会发生流变性变形,胶筒会挤入空隙空间中,此时无法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
而本申请中的胶筒径向变形时,能够作用于护环,使得护环也发生变形(如下图所示),护环变形之后能够类似于形成一个“包裹胶筒”的技术效果,且不存在对比文件1中存在空隙的技术缺点,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中的护环使得胶筒变形时具有良好的密封效果,能够防止胶筒流变从空隙中挤出,因此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技术进步,带来了创造性。
综上所述,以上三点均记载在申请文件中,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如果审查员老师认为上述三点均为常规技术手段,请审查员老师提供证据并予以说明。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授权。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恳请审查员再给与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