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为审查本案所付出的辛勤工作。

申请人针对审查员于20191224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如下修改和答复。

    下面针对您的每一个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1、本次修改是基于原始权利要求书(即201805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为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合并,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和“本发明包括”删掉;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6合并;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3和权利要求7合并;

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4和权利要求9合并;

5、权利要求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其删除;

6、权利要求3中的“标准点”是说明书中“以裸眼手机屏幕中心点为标准点”,既“标准点”是“裸眼手机屏幕中心点”,为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中将“标准点”修改为“屏幕中心点”,权利要求3中将“是标准点屏幕中心点预设的瞳距像素值”修改为“是标准瞳距像素值”;

7、权利要求3中将“通过上述公式可以计算出当前左右眼的实际观看视区R,将每一帧的观看视区R传递给裸眼视区修正模块用以改变裸眼视区排列,从而调整符合观看者左右眼的真实观看视区”删掉;

8、权利要求4中将“优选的,本方法采用匹配人脸中左眼,右眼,鼻尖和双唇中心点总共4个点来计算观看角度即n=4,”修改为“包括人脸中左眼,右眼,鼻尖和双唇中心点总共4个点来计算观看角度即n=3”;

9、权利要求4是代表人脸中左眼,右眼,鼻尖和双唇中心这4个人脸特征点的标准坐标值,因此将“代表待测的人脸特征点”修改为“代表上述4个人脸特征点标准坐标值”;

10、权利要求4中将“其中,当β和γ同时等于零时,即观看者与裸眼手机屏幕保持完全水平,达到左右眼最佳的观看角度,在实例中,如附图2B点是人眼实际位置,A点是最佳裸眼效果观看点,当人眼处于B点,这时β和γ不等于零,人眼跟踪模块可以提醒观看者抬头或者低头来改变用户观看裸眼手机屏幕的角度,使β和γ同时等于零以达到最理想的裸眼观看视角。”删除;

11、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其删除;

12、权利要求6中“由于左右眼距离裸眼手机屏幕的距离和观看者人数num也会影响裸眼修正模块计算的视区排图,因此”删掉;

13、权利要求6中“两者或两者以上的视区”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观看者”的视区,为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中将“两者或两者以上的视区”修改为“两名或两名以上观看者的视区”;

14、权利要求7中“预设Dis值为0”是指裸眼手机中针对2D手机应用,预先将Dis值设为0作为默认值,为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将“预设Dis值为0”删除;

15、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其删除;

敬请审查员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使本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则敬请审查员与发明人联系,发明人电话15982098343,再给申请人一次修改或陈述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