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审查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答辩: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2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并一致性的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提升组件”修改为“吊升组件”,此处修改为撰写时的笔误,可以通过原申请文件毫无疑义的得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参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次修改内容,清楚完整的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论述:
关于新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
第一夹臂还包括与所述第一夹持段相垂直的水平段,所述第二夹臂还包括倾斜段,所述倾斜段与所述第二夹持段之间的夹角为钝角,所述第一夹臂和第二夹臂的销轴连接位置位于所述水平段和倾斜段上。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新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基于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夹臂与管廊管片的定位。
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说明书中所述的,在使用时,可以将水平段与管廊管片上侧进行定位,方便第一夹臂和第二夹臂的位置布置,进一步的方便了起吊工作,也进一步确保了夹持的可靠性。
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上述的技术问题,也未公开上述的技术方案,所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进一步的,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还具有下述技术效果:
在使用时,可以将水平段与管廊管片上侧进行定位,方便第一夹臂和第二夹臂的位置布置,进一步的方便了起吊工作,也进一步确保了夹持的可靠性。
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还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审查并指导。审查员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再给予申请人一次陈述和改正的机会,或通过电话讨论的方式直接与代理人联系。总之,本发明专利申请给您的工作增加了一些麻烦,在此请您多理解和原谅。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