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内容

将答复一审后的权2合并到权1中,形成新的权1

二、关于答复一审后修改的权1具备创造性

鉴于第一次答复审查意见已经阐述过申请人所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及最接近对比技术,且本次修改的内容,仅仅是对于支架进行了限定,因此本次不再重复阐述区别技术特征,直接针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陈述:

本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还是认为,D1所给出的产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公开了本发明的大部分技术手段,而D2给出了形成便携和拆卸方便的技术启示,也没排除与安全阀调试技术领域相关的应用,也未限定必然在实验室中使用,未限定拉杆箱结构和重量范围,因此这些都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他的如增设滑轨,或将气瓶安装在框架支撑平台上防止安全问题也属于常规的放置设置,因此也都是常见的公知常识。

对此,申请人无法认同。

如上次陈述所述,D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确实相同,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不同压力气源,并提供更好的压力监测以及生成数据表,以实现精确的监测,这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集成化的基础上实现便携和安装拆卸方便,没有任何关系,D2审查员认为,其没有限定是拉杆箱结构和重量范围等,只要D2给出了便携的技术启示,那么即便D2没给出任何本发明除了气源以外的任何技术方案,也都能和D1结合推论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忽略了为了实现本发明的整套设备在现有技术无法集成化实现便携切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的研发,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集成化,而非仅仅是便携,这在申请文件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具有体积小、集成度高、易携带、操作简单、无需拆卸搬运内部设备”的特点,如答复一审时申请情人提供的现有技术的照片,已经显示了,现有技术可以通过多个箱体将实验设备分装然后运输,只是实验需要从头到尾摆放、安装、测试等,而本发明能将集成化和小型化统一,便于运输和快速实验,省略了不同设备组合带来的时间和安全影响,才能让实验在20分钟完成。而审查员认为这些是D2D1都未提到的情况下简单结合就能实现的,这样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推理。创造性结合的判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显然,D2是一种用于为舰载机轮胎进行补气的便携式气源,其并非用于密封性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是在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审查员仅仅因为“D2未限制其在安全阀调试技术领域,未限定在实验室中使用”,就认为可以与D1结合,这显然是违背审查指南中关于“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规定,D2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都不同的基础上,其技术方案更是明确的规定了采用的是拉杆箱的技术,审查员仅仅因为其“未限定拉杆箱结构和重量范围”,就认定可以采用其结构实现对本发明的运输,完全不顾本发明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从而可以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推论出其重量进而明确否定可以用拉杆箱的方式进行运输的事实,这也是不符合关于创造性中结合启示相关规定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显然,D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未提到本发明所要求的将检测装置集成化和无需拆卸搬运内部设备的问题。如果按照审查员将D1的测试和D2拉杆箱便携功能结合就能推论出本发明的这种逻辑,那是否只要看到飞机和太空舱,就能通过常规技术得到航天飞机的技术方案,毕竟航天飞机的最核心功能也就是把飞机的自动飞行和太空舱的运载功能结合到一起,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在此基础上,如申请人答复一审中已经陈述的内容,即便审查员将D2理解为如本发明所述的带4个万向轮的箱体,并将其结合到D1中使其成为可以实现检测效果的高度集成无需拆卸的一体化便携检测器,本发明权1的技术方案与其组合发明的技术方案相比,依然存在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关于组合发明有如下规定“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本发明权1的方案,并非简单的将检测仪器放置于普通的箱体中,而是为了同时满足集成化、运输和免拆装着3个目的而设计的功能,审查员在二审意见中指出“D1采用了在箱体上开门的方式实施监测,也不需要将设备搬出原位就能实现测量,本发明仅仅是将其改为多个们一一对应,这是容易想到的”,而事实上,审查员所提到的D1的门是安全防护门,设置于电脑仪表控制机构和高压气源机构之间,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如其在0067段所述,是为了增强操作人员的安全,这与本发明要达到的在运输过程中保护和固定设备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而且一个整体的门的设置显然不可能与本发明的多个门相比,本发明如果采用整体门,箱体的结构强度将大打折扣,且整体门打开后的占地空间等问题都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根本不可能用类似D1给出启示的方式实现。而且本发明在权1明确提到,是为了适应气瓶顶部侧面开口的结构,才采用支架并设置门一,将气瓶推出后连接,而审查员对此仅仅提到“D1给出了原位测量的技术方案也给出了对箱体侧面加装门型结构进行更换的技术手段”,申请人并未在D1中找到给出更换的文字,请审查员指出在D1的哪段给出了上述文字,且D1中也为发现任何其他更换气瓶的技术方案,其使用气瓶的方式,也是如其在0014段中所述“所述高压气源机构的出气口通过耐高压软管与系统气源压力总开关、减压阀和气源输出开关依次串联”,即其因为不涉及解决便于更换气源的问题,因此其根本无需设置可滑动的导轨支架,而D2虽然便携,但因为其也不涉及便于更换气源的问题,因此也是采用的固定死的结构,本发明所采用的气源支架,是同时解决了让气瓶能够在不使用的时候固定,在使用的时候推出并固定,并在需要更换的时候能直接取出的多个技术问题,这并非D1D2或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的常规方案,为了实现固定和取下方便,将气源支架“气源支架在长度方向的一端的框架为可拆卸结构,固定在四根长杆上”,才能实现取下和安装,同时要使其便于滑动,因此设置滑槽和滑条,并且要使其能够在滑出后被固定,因此设置而气源挡块,而且为了防止气瓶拉出时碰撞损坏,设置了斜面或弧形面并配套缓冲胶垫来保护气瓶,并将气源挡块设置为转动结构,使其能够在需要挡住的时候才发挥作用,在需要更换气瓶的时候则将其旋转到上方,不妨碍气源支架整体取出,实现全套技术方案,这些显然不是审查员所认为的“常规机械部件和常见设置”,因为在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中涉及气瓶运输的,都是如D2的固定方式,即便要更换,也是将其整体拆开取出更换,或者就直接采用反充气进入的方式,并没有采用本发明这种一种结构解决三个技术问题的方案。如果有,请审查员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让申请人能了解相关信息。

其他关于从属权要的描述,在答复一审中已经进行相关描述,因此不再重复。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两者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因此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问题,同时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