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认真阅读了通知书的内容,首先对审查员的工作表示感谢。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意见如下: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将原权利要求12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保留原权利要求35678并适当修改其编号和引用关系;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以下内容:

所述方法中实现不对称热输入的扫描加热方式进行焊接具体为:根据高强钢和铝合金的加热需求,通过有限元计算铝合金1加热区域一个加热周期内所需点的总数n1和高强钢2所需点的总数n2,确定高强钢-铝合金待焊件加热区域一个加热周期内所需点的总数n1+ n2,再通过工控机计算一个加热周期中n1+ n2个点二维坐标分量,用XiYi表示,in1n2为整数,0in1+n2-1, 再将所有点的XiYi坐标分量按照顺序放在一个二维数组中,由数据采集卡转换为模拟量,再由功率放大器、匹配电阻输送到偏转线圈,该线圈控制电子束在XY方向运动”;

修改的内容记载在原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缩小了保护范围,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非对称熔焊步骤:根据高强钢以及铝合金材料各自的熔点,通过工控机数值计算出高强钢材料和铝合金材料在同一个扫描周期内分布的扫描点数、扫描停留时间,通过工控机实时控制多束电子束流的扫描点数、扫描停留时间,实现不对称热输入的扫描加热方式进行焊接,使高强钢与铝合金这两种异质材料在同样时间内的熔化量相当;

所述方法中多束电子束流的一部分电子束扫描在高强钢材料上,其余电子束扫描在铝合金材料上;

所述方法中实现不对称热输入的扫描加热方式进行焊接具体为:根据高强钢和铝合金的加热需求,通过有限元计算铝合金1加热区域一个加热周期内所需点的总数n1和高强钢2所需点的总数n2,确定高强钢-铝合金待焊件加热区域一个加热周期内所需点的总数n1+ n2,再通过工控机计算一个加热周期中n1+ n2个点二维坐标分量,用XiYi表示,in1n2为整数,0in1+n2-1, 再将所有点的XiYi坐标分量按照顺序放在一个二维数组中,由数据采集卡转换为模拟量,再由功率放大器、匹配电阻输送到偏转线圈,该线圈控制电子束在XY方向运动;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实质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实现非对称熔焊的具体方式不同。

尽管在对比文件1中提到了“通过能量密度控制系统分配两侧材料所需要的能量密度,具体体现为各部分的扫描点数,实现不对称热输入的扫描加热方式进行焊接,使异质材料的熔化量相当,及进行非对称熔焊”。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及是如何具体的控制扫描点数,进而实现非对称熔焊的。

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根据现有技术判断对比文件1中所展现的非对称熔焊控制方法到底是怎么样的。

 上面的截图为论文“基于电子束能量分布控制的异种金属的焊接”,机械工程材料,20059月,第29卷第9期,发文单位与对比文件1同为上海交通大学,与对比文件1有共同的三位作者,李少青、王学东、尧舜,其中的铌钛合金接头结构图与对比文件1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篇文章可知,对比文件1中想要体现的所谓的实现非对称焊接的方式就是这篇文章中的方式,这是一系列文章中的一篇。并且这种方式也正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介绍的现有技术的主要实现方式。

在文章第4部分记载了“通过调整方波的上下幅值(即电子束在焊缝两侧的偏移距离)和占空比(即电子束在焊缝两侧停留时间之比)来控制铌-钛两侧的能量输入分布的形态”。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结合技术常识可知,通过控制占空比控制焊缝两侧电子束停留时间的差别对实现非对称焊接的效果非常有限,而通过电子束在焊缝两侧的偏移距离实现非对称焊接,只能在两侧焊接材料的熔点差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实现目的,并且这种方式的焊接速度很慢,适应焊缝结构也有限。只能适应于铌钛合金这种熔点差距不大并且两种材料性能接近的情况。

而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方式,首先对电子束进行分束,计算所需加热点数,再将数据转换成控制量,最终通过分束的方式实现非对称焊接。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可以确认的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虽然都是通过焊缝两侧的加热控制实现非对称焊接,但是二者的控制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方案,显然的权利要求1的分束控制的方式的适应范围更广,速度更快,适应的焊缝结构也更多,单束偏心控制与多束控制不是简单的数量上的叠加,而是本质的方案的区别。对于本申请中的高强钢-铝合金熔焊,铝合金的熔点非常低,如7075铝合金的熔点范围为475-635℃,与高强钢的熔点差距非常大,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无法实现的。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对比文件2中:

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电子束一枪多束焊接技术,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一枪多束技术的目的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同。在对比文件20003段记载了“动态调节焊接过程的温度场,控制焊接的拉应变或者压应变,实现焊接应力和变形的动态控制,能降低其残余应力,防止焊接过程中的热裂倾向,提高焊接质量和性能等”,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提及将多束电子束技术用于非对称焊接中,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视为是公开了前述的区别技术特征。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样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当对本领域相关技术的发展有着一定的了解,并且只能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以通过控制电子束实现焊缝两侧的非对称焊接,但是这种控制不是想当然的,我想要多大差别就有多大差别。电子束焊接技术发展了这么多年,事实上对于异种材料的焊接,仍然是专业技术人员攻关的主要方向。一些复杂焊接的处理,目前还不能通过电子束焊接解决。因此在评价创造性时,要考虑到理论上可行和实际操作方案的解决之间的差距,不能将所有的理论上能想到的非对称焊接的技术,都认为是想当然的。那样会将今后才出现的新技术的创造性就提前给否定掉了,这也是违背审查指南中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的基本原则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足够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技术效果上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技术上的改进,实现了获得高强钢-铝合金电子束焊接良好效果的技术效果,是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缩小了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3条规定的创造性,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备创造性。请审查员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修改和意见陈述,对本申请是否授权作出合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