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0631204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和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和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山奈与乙醇溶液的料液比(g/mL)为1:3~1:6;所述步骤1中的乙醇溶液通过以下方法制得:将无水乙醇与蒸馏水混合,不断搅拌,制备得到体积浓度为30%-90%的乙醇溶液,且制备得到的山奈提取物具有抗伪狂犬病毒功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山奈提取物对PK-15细胞上伪狂犬病毒的抑制率呈剂量依赖性,在浓度为200μg/mL时,对病毒的抑制率达90.69%(见图1);半数抑制浓度为55.85±4.76 μg/mL。
由表1可知,山奈提取物对伪狂犬病毒的抑制效果最好,在浓度为200ug/ml时,山奈提取物对病毒的抑制率接近90%左右,而银杏叶、槐花、槐角的提取物对伪狂犬病毒基本无抑制作用,细胞病毒情况与病毒对照组相近。
对比文件1是用95%乙醇提取,步骤1中的山奈与乙醇溶液的料液比(g/mL)为1:3~1:6,中药不同浓度的溶剂可以导致提取出不同的成分,最终会导致不同的活性,对比文件1也仅是抗氧化活性的报道,并没有具有抗伪狂犬病毒功效。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只是综述表示山奈酚有抗病毒功效,这是较广泛的概念,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目前没有一种药物对所有病毒有效,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药物。病毒种类超过5000种,该文献的表述并不严谨,且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山奈酚具有抗伪狂犬病毒的报道。而且,就申请人所了解到的科技前沿,也没有山奈酚具有抗伪狂犬病毒的报道;同时,提取物中成分众多,山奈酚含量极其少,不能由山奈酚决定抗病毒活性。
因此,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对本申请不具有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5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