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对本案耐心细致的工作!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申请号为201710500119.9发明名称为用于游戏与智能玩具结合的方法、玩具底座、交互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您对本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将原权利要求2、3、4、5中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原权利要求2、3、4、5,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综上所述,是根据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且上述修改均依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进行的,该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因此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1、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对比文件1后,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玩具底座进行NFC通信并获取所述玩具底座中智能玩具的数据,并将所述数据通过无线方式传输至所述移动终端。
(2)移动终端与游戏服务器通讯,进行数据对比,比对设定游戏中的数据是否与智能玩具的数据是否一致,当比对一致时,移动终端获取设定游戏中智能玩具的显示信息。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中所实现的技术方案,其实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及如何将玩具底座进行NFC通信并获取所述玩具底座中智能玩具的数据,并将所述数据通过无线方式传输至所述移动终端的这一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为:“通过设于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内的NFC感应天线和手办玩具的NFC芯片进行感应通讯,从而实现通过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实现智能终端与手柄玩具的通讯连接的目的”,对比文件1的全文中都没有提及关于“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获取手办玩具中的数据信息,并将数据信息传输至智能终端”的这一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实现智能终端通过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单方面的控制手办玩具,实现交互的过程,对比文件1中的手办玩具并没有对移动终端进行双向反馈的这一技术特征;而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为:“玩具底座进行NFC通信并获取玩具底座中智能玩具的数据,并将所述数据通过无线方式传输至移动终端”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中是通过玩具底座与智能玩具进行NFC连接,从而到达获取智能玩具中的数据的目的,通过该玩具底座实现了移动终端与智能玩具的双向数据交互,具体参阅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0024段-说明书第3页第0032段;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实现仅仅是实现智能终端单项控制手柄玩具的目。同时,对比文件1中提到手办玩具与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的连接方式为当手办玩具进入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的感应区域,嵌入式虚实设备会主发送主送通讯信息给游戏智能SDK,游戏智能SDK安装与智能终端上,才能实现建立游戏智能SDK与手办玩具进行通讯连接,具体参阅说明书第5页第0020段至第0025段;而本申请中则是通过将智能玩具放置于玩具底座中,玩具底座自动与智能玩具进行NFC通信,两者的连接方式均不一样,而且对比文件1中只描述到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通过蓝牙、耳机插孔或者USB及无线连接智能终端,并没有说明嵌入式感应设备具体的设置位置,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对嵌入式虚实感应设备的描述过于笼统,与本申请中的智能底座并不相同;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两者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并不相同,而审查意见中将这两者的方法理解为等同,是有失偏颇的,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到任何有“移动终端与游戏服务器通讯,进行数据对比,比对设定游戏中的数据是否与智能玩具的数据是否一致,当比对一致时,移动终端获取设定游戏中智能玩具的显示信息”的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提及到的“将所述第一特征点子集与存储在服务器或者本地的虚拟资源包进行匹配,获取所述实时图像对应的虚拟资源”的这一技术手段,申请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采用将虚拟资源包保存在本地客户端上,直接将所述第一特征点子集与虚拟资源包进行匹配,获取对应的虚拟资源;或者,当虚拟资源包设置在服务器上时,将第一特征点子集发送到服务器,通过服务器进行匹配获取实时图像对应的虚拟资源,通过非极大值抑制算法获取所述目标surf特征点中,特征值达到预设阈值的特征点,并形成第二特征点子集,然后进行第一特征点子集和第二特征点子集的匹配,来获取满足预设特征相近条件的目标特征点子集,获取所述目标特征点子集对应的玩具图片的虚拟资源,具体参阅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0004段-第0036段,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比对方法具体是采用OpenCV视觉库中的surf算法进行特征点的提取和匹配,相比较OpenCV视觉库中的其他算法,Surf算法使用的计算量和sift算法相比小3倍,同时surf算法能很方便地使用GPU或CPU的多线程进行并行计算特征,进行特征点提取和匹配的速度和效率更高,在对比文件2中是实现可以构建出能够对大量虚拟玩具资源进行显示和操控的系统,可以兼容种类繁多的玩具和呈现各种显示和操作效果,提升了玩具交互方法的适用性和交互功能,从而使玩具具有增强现实 (AR)的技术效果,提高了玩具的可玩性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中采用的比对方法,则是通过移动终端与游戏服务器通讯,进行数据对比,移动终端获取设定游戏中智能玩具的显示信息,是为了实现将上述虚拟智能玩具的显示信息、功能的相应显示控制信号传输至玩具底座,实现了移动终端与智能玩具的双向数据交互,进而使玩家得到了更好的游戏体验。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玩具交互方法与系统是基于AR增强现实技术之上的,本申请中实现的玩具与移动终端之间的交互,并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基于AR技术之上的技术方案。因此,申请人认为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法并不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同时,在此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没有将本区别特征(1)与(2)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去解决本领域存在的如何通过实现移动终端与智能玩具的双向数据交互,进而提高玩家更好的游戏体验的技术问题;然而,申请人认为虽然组成的技术方案都是常见的,但是组成新的技术方案,在之前没有公开过,就是有创造性,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公开,现有技术中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而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上可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实现移动终端与智能玩具的双向数据交互,进而提高玩家更好的游戏体验。
综上,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与(2),同时也没有给出可以应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本次审查意见中,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公知常识性文件。在本申请之前,这种现状一直没有改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想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现有技术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实能够有效提高玩家的游戏体验,并提升玩家的黏着度,使游戏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玩具的数据实现了双向交互,进而把原本不相关的玩具行业与游戏行业结合起来。
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4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2-4,因此,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5-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5-6,因此,权利要求5-6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上述论述,应该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上述陈述的基础上继续审查,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审查员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以及意见陈述的机会。非常感谢您辛勤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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