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667299.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500lx-1500lx”修改为“500lx”,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3中的池中的水质理化因子为:光照强度为500Lx,溶解氧4.5mg/L以上,总氮维持在0.3mg/L以下,总磷在0.03mg/L以下,盐度在12-28‰之间;2)所述步骤1中的池子的尺寸如下:直径4为m,高度为2m;3)所述步骤1中的放养层为0.1m高的牡蛎壳、0.1m高的滩涂软泥土或者直径0.05m的PVC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的灯光强度为500lx,不在对比文件1中的800-100lx范围内,本申请的野生海捕的亲本长期没有经过灯光的照射在自然环境中生产,所以需要较暗的环境,本申请的500lx的灯光强度来保活野生的梅章出现成活率高的现象,而对比文件1中的人工繁育的亲本光照强度是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和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3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
另外,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放养层采用泥,而具体的是采用的滩涂软泥土也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海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知晓的梅章的自然生活泥质容易选择得到的;对比文件2、3分别给出了采用牡蛎壳和PVC管用于章鱼养殖遮蔽物的技术启示。
申请人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提到有铺设海泥为放养层,有不易清除残饵粪便,造成梅章野生亲本对环境的不适应等问题。而本专利铺设的海蛎壳和PVC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除了保证遮蔽物外,同时还具备的优势在于这两者透气性好,可以保证养殖溶解氧,而且容易清理排泄的废弃物和残饵,保持水质的干净且稳定(在实例中确实说明了海蛎壳保活成活率之高,为83.25%(表1))。而本专利的另外一个铺设物采用的是滩涂软泥,是在梅章的采取地挖取的,软泥具有质地柔软,相较于海泥里面所含微生物、营养物质、质地结构都不一样,而且软泥更适合于野生梅章躲避。野生梅章跟人工繁育子代更是差异特别大,人工繁育的个体在养殖手段上已经经过人为的驯化,所以对上述要求不高。而野生的梅章亲本在养殖过程中就不能这么随意,太随意很容易造成对环境不适应,导致其大面积死亡,最终保活不成功。对比文件1没有达到上述的成活率,对比文件2和3也没有达到上述的成活率,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