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对本案耐心细致的工作!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申请号为201710501395.7发明名称为智能玩具装置、智能玩具系统和智能玩具的数据传输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您对本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将原权利要求2、3、4中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
2、将原权利要求6、7、8中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5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2。
2、删除原权利要求2、3、4、6、7、8,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综上所述,是根据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且上述修改均依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进行的,该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因此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1、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对比文件1后,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玩具终端收到连接请求后向客户端发送用户账号、厂家编号和硬件版本号的验证信息。
(2)客户端收到验证消息后,对比验证信息中的各个信息与客户端中存储的对应信息是否一致。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中所实现的技术方案,其实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及玩具终端收到连接请求后向客户端发送用户账号、厂家编号和硬件版本号的验证信息的这一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为:“移动终端向遥控玩具车发送通信连接请求,进行终端配对;玩具车终端收到通信请求,反馈连接是否成功,若未配对成功,移动终端显示等待连接标志,若配对成功,移动终端显示配对成功,并与玩具车接收终端建立通信连接”,对比文件1中只描述了当移动终端向遥控玩具车发送通信连接进行终端配对的请求后,玩具车终端仅仅是反馈是否配对成功,具体请参阅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0007段-0010段的内容,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对比文件1后完全没有找到任何有关于与本申请中提到的玩具终端收到请求后向客户端发送验证信息的这一技术特征的描述;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虽提及到 “当第一蓝牙设备与第二蓝牙设备的距离小于预设阈值时,第一蓝牙设备发送包含用于验证自动连接的验证信息的连接请求给第二蓝牙设备,第二蓝牙设备接收请求后解析验证信息,并将述解析得到的验证信息与预存验证信息进行比较,且当获取的验证信息与预存验证信息相同时与第一蓝牙设备建立自动连接”,但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中描述的“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的观点不能认同,在对比文件2中提到的验证信息是为了用于简化蓝牙连接的操作步骤,该验证信息是蓝牙设备建立连接的唯一凭证,并且所述蓝牙设备列表中的蓝牙设备与其对应的验证信息是一一对应的,在实际应用中,所述蓝牙设备列表中的蓝牙设备与其对应的验证信息可以绑定存储与蓝牙设备列表中,当查找到所述蓝牙设备的同时获取所述蓝牙设备的验证信息,请参阅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0032段至说明书第3页第0005段;可以理解为通过预先设置验证信息,在后续的蓝牙连接中可以直接根据预设的验证信息进行验证连接,从而达到简化步骤的作用;然而,本申请中的验证信息主要为用户账号、厂家编号和硬件版本号等,验证信息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主要是确保客户端与玩具终端连接的正确度;同时,申请人认为两者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也不同,本申请为智能玩具数据传输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蓝牙通信技术领域;然而,申请人认为虽然组成的技术方案都是常见的,但是组成新的技术方案,在之前没有公开过,就是有创造性,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公开,现有技术中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而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到任何有“客户端收到验证消息后,对比验证信息中的各个信息与客户端中存储的对应信息是否一致” 的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虽提及“第二蓝牙设备将解析得到的验证信息与预存验证信息进行比较,然后当所述获取的验证信息与预存验证信息相同时与所述第一蓝牙设备建立连接”的这一技术手段,申请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将验证信息与预存验证信息进行对比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发送请求中携带的验证信息是否自动连接所述第二蓝牙设备的唯一凭证; 然而,在本申请中将验证信息中的用户账号、厂家编号和硬件版本号等信息与客户端预存的信息进行比验,是为了确保客户端与玩具终端的正确度,从而实现移动设备与智能游戏玩具的连接、数据传输。同时,申请人认为两者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也不同,本申请为智能玩具数据传输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蓝牙通信技术领域,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移动设备与智能玩具连接、数据传输,实现游戏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玩具的数据双向交互,提高玩家得到更好的游戏体验与黏度,然而,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实现蓝牙的自动连接,解决现有蓝牙连接方法存在的操作复杂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法并不相同,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同时,在此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没有将本区别特征(1)与(2)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去解决本领域存在的如何将移动设备与智能玩具连接、数据传输,实现游戏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玩具的数据双向交互,提高玩家得到更好的游戏体验与黏度的技术问题;然而,申请人认为虽然组成的技术方案都是常见的,但是组成新的技术方案,在之前没有公开过,就是有创造性,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公开,现有技术中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而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上可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移动设备与智能玩具连接、数据传输,实现游戏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玩具的数据双向交互,进而提高玩家更好的游戏体验。
综上,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与(2),同时也没有给出可以应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本次审查意见中,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公知常识性文件。在本申请之前,这种现状一直没有改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想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现有技术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实能够有效提高玩家的游戏体验,并提升玩家的黏着度,使游戏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玩具的数据实现了双向交互,进而把原本不相关的玩具行业与游戏行业结合起来。
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2-3,因此,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4,因此,权利要求4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上述论述,应该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上述陈述的基础上继续审查,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审查员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以及意见陈述的机会。非常感谢您辛勤的劳动!
如有任何问题,请致电010-56420846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