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添加剂种类、数量不同,本发明的添加剂为由橡胶颗粒和蛭石中的一种或两种与蒙脱土组成的混合物,也就是至少包括两种,对比文件的添加剂为粘土、改性淀粉、粉煤灰中的一种或几种。

2、交联剂不同,本发明采用一种交联剂,对比文件采用采用两种交联剂,包括甲叉基双丙烯酰胺和抗盐性交联剂。

3、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不同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发明至少包括两种添加剂,其目的是保证添加剂总含量一定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各添加剂的配比来调整用剂体系的密度,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调节体系密度的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并不会产生通过调整添加剂配比来调整体系密度的动机

其次,就添加剂种类而言,本发明的添加剂中公开了橡胶颗粒,对此,审查员老师引用了对比文件3,认为其利用橡胶颗粒作为调堵颗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橡胶颗粒使其密度可控,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3的体系完全不同,并不存在结合的可能,况且即使强行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也不可能得出此技术方案,预料到此技术效果。

首先,两者的体系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是一个混合物体系,而本发明是一个有机复合的凝胶体系,存在实质性区别,对比文件3粘弹性颗粒混合物采用高分子聚合物、碳酸钙和膨润土组成,其中高分子聚合物包括聚氨酯、橡胶颗粒、塑料颗粒,其注入使用前,需要将粘弹性颗粒混合物与含聚合物的携带液充分搅拌,这是一个必要且很耗时间的过程,主要是由于粘弹性颗粒混合物为简单的混合物,直接放入液体(如水)由于密度差异很快分层无法注入,只有将聚合物、水、粘弹性颗粒混合物后充分搅拌,使得聚合物与水形成粘稠液体,粘弹性颗粒混合物分散于粘稠液体中才能减缓分层时间注入时,粘弹性颗粒混合物中的橡胶颗粒与粘稠液体是物理混合。而本发明中调节密度的添加剂与单体等交联形成了凝胶,凝胶是一个有机整体,可以很快与水充分混合,稳定性更好,使用时直接将凝胶颗粒配水注入即可,工艺简单、省时。

其次,对比文件3粘弹性颗粒混合物中的高分子聚合物包括聚氨酯、橡胶颗粒、塑料颗粒,此类高分子聚合物并不具有吸水膨胀性能,因此注入地层后膨胀率极小,封堵效果较差,流道调整剂密度范围是1.05g/cm3-1.20g/cm3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不具有吸水膨胀性能的非凝胶体系中物质加入凝胶体系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采用采用两种交联剂,包括甲叉基双丙烯酰胺和抗盐性交联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中抗盐性交联剂严格意义上讲属于一种抗盐单体,其主要是引入磺酸基团提高凝胶的抗盐性能(这点在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但并未说明其具体抗盐性能),而本发明中并不含有磺酸基团,仍具有耐温抗盐性,属于有实质性区别。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从技术目的上讲,本发明的目的之一是提供一种密度可控型流道调整用剂体系,而对比文件1是提供一种缓膨吸水和抗盐的凝胶颗粒,对比文件2提供一种缓膨耐盐纳米凝胶颗粒,对比文件3提供一种物理混合的具有密度可控性能的流道调整剂,没有一个对比文件与本发明的技术目的完全相同。如果如审查员所说是各物质功能的的简单叠加,那么可以预料的技术效果也应该是其单个技术效果的叠加才对,然而,本发明的用剂体系具有低温缓膨、抗盐、抗高温、密度可调的特点,密度范围0.79g/cm3-1.25g/cm3纵然与体系完全不同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对比文件3相比,本发明较其1.05g/cm3-1.20g/cm3的范围依然明显更优;本发明具有抗高温能力,适用于140的高温,这是对比文件1-3均不具有抗高温的特性;至于抗盐能力,本发明适用于矿化度25万的高盐油藏,明显优于对于文件281521.2,而对比文件1申请文件加载不详,并不清楚其具体性能。其实,对于对比文件1,其申请文件本身并不完整,实施例也并不不能说明其抗盐、缓膨性能具体如何,高致密度网状结构也无法证明,而文件中告知的引入磺酸基团提高盐性能也是周知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此文献并不具有任何借鉴、参考的价值。因此,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纵然强行将三个对比文件的性能叠加,本发明的性能仍然更优,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3及其结合均存在突出的实质性区别以及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应该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为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用剂体系的方法,在该用剂体系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应该具备创造性。

代理人认为上述意见陈述已经阐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克服了审查员老师提出的缺陷,现谨与审查员商榷,恳请审查员能酌情采纳,谢谢!

若申请人仍有叙述不详尽或修改不完善之处,希望审查员能给予指正并给予申请人和代理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及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和代理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为加快审查进程,代理人也乐意接到审查员的电话。

最后,申请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谢谢您为审查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