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的步骤1、步骤2,同时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的区别在于:1、本发明步骤1中用于清洗石油污染土壤的溶剂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清洗液回收方式不同;2、本发明步骤2中用于再次清洗土壤的溶剂不同于对比文件1,且通过抽滤的方式对溶剂进行回收。
对此,申请人完全不予认同,众所周知的是,一个完整的方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完善的操作步骤以及操作过程中需要用到的物料。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唯一的相同点在于:本发明采用了第一次清洗和第二次清洗两步清洗,对比文件1采用了前处理、第一次清洗和第二次清洗。因此,本发明仅在总体步骤上和对比文件1中的步骤略有相似,而其余的操作步骤:第一次清洗和第二次清洗中的具体清洗方式、第一次清洗和第二次清洗后的清洗液回收方式均不相同,在实施本发明过程中采用的各种物料与对比文件1也完全没有可比性。因此,在差别如此大、相似度极小的情况下,申请人不知道审查员为何将其作为本发明的对比文件1。
退一步讲,即使是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发明的对比文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对土壤具有前处理操作,本发明无需对土壤进行前处理;2、对比文件1对土壤的清洗方式为淋洗,本发明的清洗方式为混合搅拌;3、对比文件1第一步的清洗使用溶剂为二甲亚砜或环丁砜,本发明中第一步的清洗使用溶剂为胆碱类低共熔溶剂;4、对比文件1第二步清洗使用的溶剂为清水,本发明第二步使用的清洗溶剂为乙醇;5、适用范围不同:本发明能够适用于高含油的土壤,对比文件1仅适用于有机物含量低于百分之一的土壤;6、污染物的除去率不同,本发明的原油除去率可达到90%以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这样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操作更为简单,省时省力也节约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的是,对于被石油污染的土壤来说,由于原油的存在,特别是大多数油泥中含有的原油均为重质油,其粘性较大,因此油泥的团聚或胶结程度较高,因此如果要使土壤变得松散,其必要的操作步骤是对油泥进行干燥、破碎,因此其花费的时间以及成本均较大。而本发明没有该步骤,同时本发明对被石油污染的土壤的松散程度基本上没有要求。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发明对石油污染的土壤无需进行复杂的前处理,节约了大量成本和时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采用淋洗的方式,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可知,在对含油土壤进行淋洗操作时,主要的操作过程为:a、为了达到淋洗的效果,将含油土壤摊成厚度较小的状态,使得淋洗剂能够尽可能多的淋洗含油土壤;b、采用喷头或其余设备喷洒淋洗剂。对于操作步骤a,产生的负面影响就是清洗含油土壤需要较大的场地或者设备,相应来说成本增加。同时为了避免土壤被淋洗剂剂带走,需要添加相应的滤膜或者滤网等设备。但是该操作在处理含油土壤时存在的问题是:1、由于是淋洗,油和淋洗剂不可能完全混溶,因此会有部分未溶解的油被淋洗剂带出来,但是当这些未溶解的油穿过滤膜或者滤网时,部分粘性较大的组分会黏结于滤膜或滤网上,使得滤膜或滤网堵塞,最终使其除油的效率变低。本发明采用了搅拌溶解的处理方式,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使得原油充分溶解于清洗剂中,同时部分未溶解的原油由于其密度的关系,是上浮于清洗剂上方,与土壤未直接接触,避免了原油对土壤的二次污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用于分离油岩中烃类物质的胆碱类低共熔溶剂,且对比文件中的胆碱类低共熔溶剂与本发明中采用的胆碱类低共熔溶剂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申请人对此完全不认同。
首先,审查员需要知晓的是,本发明公开的是一种清洗石油污染土壤的绿色清洗方法而不是清洗石油污染土壤的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是所有的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是,对于同一种物质的使用方法不同,其产生的效果也有一定的区别。在对比文件2中,油砂通常是搅拌60S,随后静置,且在该专利中,未提出其油砂中原油的除去率,仅以“石油与砂分离并上浮至DES顶部”来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油砂分离效果。
而在本专利中,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对比文件2中氯化胆碱与酰胺或羧酸的化学当量比为50:50,本发明中氯化胆碱与苯丙酸的摩尔比为1:2;b、使用方法不同,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中可以看出,其操作方式均为搅拌60s后静置一定时间(对比文件2实施例),而本发明经过大量的实验确定,土壤中石油类污染物的去除效率随搅拌时间增长而提高,并在一段时间(1 h)后趋于稳定,达到平衡(本发明有益效果及实施例第7段),因此最终确定的搅拌时间为1h;c、本发明还具有第二步清洗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a,审查员给出了对比文件3,但是从对比文件3可以看出,其应用于芳烃分离,同时根据其说明书24段、35段以及表2可以看出,其仅是用于芳烃的分离,特别是35段所述“本发明的用于芳烃分离的低共熔萃取剂由于……,可以用于煤焦油和石油中芳烃和非芳烃的分离过程”,说明其仅能够用于对芳烃的萃取。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的是,含油土壤中的原油组分非常复杂,其不仅含有芳烃,还含有烷烃、环烷烃等物质。而本发明采用的摩尔比为1:2的氯化胆碱与苯丙酸制成的胆碱类低共熔溶剂,其不仅能够分离芳烃,还能对石油中大多数物质进行分离。同时本发明之所以采用苯丙酸而不采用其余的羧酸,是从低共熔溶剂的作用以及其对原油污染物的清洗效果等多方面考虑的。因此本发明中的胆碱类低共熔溶剂和对比文件3中的低共熔溶剂并非是同一类物质,两者的作用以及起到的效果也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并不能给与本发明以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采用清水淋洗土壤,是为了除去土壤中残留的溶剂。而本发明中采用乙醇作为二次清洗剂,除去土壤中残留的溶剂仅是其中的一个作用。本发明还利用了乙醇对芳烃、烷烃等有机物的溶解性,因此还能够对土壤中残留的原油进行进一步的分离,进一步的减少土壤的原油含量,从而提高本发明对土壤中原油污染物的去除率。同时,本发明还利用了乙醇和水的混溶性,在对土壤进行清洗时,若采用清水进行二次清洗,那么土壤中的含水率会急剧增加,不利于清洗后土壤的运输,而采用乙醇作为二次清洗剂,不仅不会增加土壤中的含水率,同时还能够带走土壤中部分存在的水,从而减少土壤的重量,减少运输成本。同时还能够杀灭含油土壤中存在的大量细菌或微生物,为土壤的二次利用提供良好的条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从本发明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2可以看出,本发明能够处理含油率为30%以上的含油土壤;而对比文件1中可以看出,其能够处理的土壤的有机物最高为8g/kg,即为千分之八;对于对比文件2,其实施例中的含油土壤的含油率为13%。同时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6第四款:“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的描述,这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都是申请人认为是较为优选的实施例,而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其实施例部分能够处理土壤中的污染物的量均大幅度低于本发明能够处理污染物的量。说明本发明能够处理含油率更高的土壤,明确的指出了本发明因清洗步骤和清洗药剂的不同,使得本发明能够适用于含油率为30%以上的土壤,这些都是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有较大区别的。进一步说明了本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6,本发明实施例1中原油的除去率在90.5%,实施例2中原油的除去率为90%,说明本发明对土壤中原油的除去率约为90%,同时还说明了本发明对于被不同的原油污染的土壤中原油的除去效果相当稳定;而对比文件1中可知,其在处理有机污染物不到百分之一的土壤时,最高的除去率仅为80%-88%,且对于不同的污染物,其除去效果不同,对于石油烃类,其除去率仅能够达到80.4%。说明本发明对含油土壤的处理效果更好。进一步说明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发明由于采用了独特的清洗方式以及特定的清洗药剂,其不仅能够对含油率为30%以上的土壤进行清洗,同时其原油除去率能够达到90%以上,且其清洗效果具有普适性,不会随着原油组分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变化,清洗效果更加稳定。
因此,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