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4275577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删除权利要求5-9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请审查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查,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引物组包含引物 CEV-F3、引物 CEV-B3、引物 CEV-FIP、引物 CEV-BIP、引物 CEV-LpF 和引物 CEV-LpB,以 及上述引物的具体序列。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靶基因序列设计的鲤鱼浮肿病毒检测用引物组,能特异性识别靶序列上的六个独立区域,在Bst 3.0 DNA聚合酶的作用下启动循环链置换反应,并且只有在4条引物完全识别靶序列六个结合区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本发明的引物组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扩增反应的背景影响,大大增强了鲤鱼浮肿病毒检测的特异性。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罗氏沼虾诺蒂病毒的 LAMP 检测试剂盒及其检测方法,而本申请是针对鲤鱼浮肿病毒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因此,两者针对的基因序列不同两者所用的引物也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通过有限的实验次数加以筛选就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的。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两者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理由,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