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34901.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5中修改为: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酰化剂与三苄基没食子酸的质量体积比为159 g:50 mL;三苄基没食子酸与二氯甲烷的体积比为50 mL:200 mL

将权利要求9中修改为: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的催化氢气还原温度为20~60℃,催化氢气还原时间为10~24 h;酰亚胺与催化剂的质量比为108 g ~112 g:1 g

以克服权利要求59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产物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酰亚胺类化合物(氮原子上直接连有两个羰基);2)本发明的制备方法采用六甲基二硅胺烷为原料;限定了三苄基没食子酸与酰化剂反应后进行酰胺化反应,而D1 用活性酯与胺化合物反应;具体反应步骤和后处理步骤不同;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7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化学结构上属于两种不同的化合物结构类别(化学领域公知)。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7属于酰胺类化合物(氮原子上只连有一个羰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酰亚胺类化合物(氮原子上直接连有两个羰基)。对比文件1248页第2段公开的技术方案均为没食子酸的酰胺类衍生物,而本案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不属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类别,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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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申请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不同,其化学性质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252页的Scheme 3内容,和第五、六页Results and Discussion.的内容明确提及(对比文件1原文:The stability of the phenoxy radical formed during the oxidation process probably depends on the electron delocalization. Consequently, the function involved in the connecting part may have an impact on the free-radical stability and the antioxidant activity. For instance, an electron-withdrawing group will decrease the electron density in the aromatic ring and tend to stabilize the free radical formed. On the contrary, electron-releasing groups will tend to decrease the phenoxy stability. Such mesomeric effects may have a non-negligible effect on the intrinsic antioxidant properties.)没食子酸的连接基团(connecting part)的电子效应(吸电子或者给电子)可能对其固有的抗氧化性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对比文件1的连接基团是2-羟基-1,3-丙二胺,因此形成的结构本质是两个酰胺;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质是酰亚胺。陆涛主编的《有机化学》第七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年出版)教材第373-374页内容也明确说明了酰胺酰亚胺的结构及性质区别,酰亚胺结构相比酰胺更加稳定,形成的自由基体系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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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氧化效果方面,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7抗氧化效果与广泛使用的阳性对照BHT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相比效果略差(BHTK值为38.6而化合物7K值为34K值越大效果越好),具体实验数据见对比文件1257页(Table. Values of K Obtained for Antioxidants at a Concentration of 3.52)内容。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抗氧化活性显著地优于BHTBHTDPPH清理的IC50值为39.54,而本化合物对DPPH清理的IC50值为5.61IC50值越小抗氧化效果越好),具体实验数据见本案申请7-8页(1 N-(3 ,4 ,5-三羟基苯甲酰)-3 ,4 ,5-三羟基苯甲酰胺的抗氧化活性结果)。因此,本申请在稳定性和抗氧化效果方面有极为显著的技术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审查员认为:本领域 技术人员可以参考D2的方法制备本申请的N-(3,4,5-三羟基苯甲酰)-3,4,5-三羟基苯甲酰胺,即选择三苄基没 食子酸与酰化剂反应后进行酰胺化反应,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不同之处在于水杨酸因为分子内只有一个酚羟基且处于羧基的邻位,反应活性不高,可以直接和酰化剂反应形成酰氯。但是没食子酸分子中有三个酚羟基,若不保护没食子酸中的酚羟基则会生成大量的偶联副产物以至于得不到目标产物。无论没食子酸形成酰氯或者形成活性酯均需要保护酚羟基,这(起始原料)与对比文献2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9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9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535365822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