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原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对原申请文件进行如下修改:
1、对原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2、5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新的权利要求1进行如下修改:
(1)将“所述添加剂为由橡胶颗粒和蛭石中的一种或两种与蒙脱土组成的混合物”修改为“所述添加剂为由橡胶颗粒与蒙脱土组成的混合物”;
(2)将“锂皂纳米粒子”修改为“锂皂石纳米颗粒”。
2、对原说明书进行修改:
(1)将说明书第33段、第43段中“偶氮二异丁晴”修正为“偶氮二异丁腈 ”;
(2)将说明书第46段中“蒙水”修改为“蒙脱土”;
(3)对说明书第48段样品序号重新编号。
3、对原说明书摘要进行修改,将“调增”修改为“调整”。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添加剂不同,本发明的添加剂为由橡胶颗粒与蒙脱土组成的混合物,对比文件的添加剂为粘土、改性淀粉、粉煤灰中的一种或几种。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本发明包括两种添加剂,分别为密度较低的橡胶颗粒以及密度较高的蒙脱土,其目的是保证添加剂总含量一定(如10%、30%)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各添加剂的配比(此配比调整范围较大)来调整用剂体系的密度,可以预料两种添加剂的密度差距越大则调整用剂体系的密度范围越大。对比文件1公开的添加剂为粘土、改性淀粉、粉煤灰中的一种或几种,并不包含本发明的橡胶颗粒,同时其添加剂组分的密度均明显大于橡胶颗粒,其密度可调范围必然更小,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进步。
关于使用橡胶颗粒作为添加剂,审查员老师引用了对比文件3,认为其利用橡胶颗粒作为调堵颗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橡胶颗粒来调整用剂体系密度,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3的体系完全不同,本领域人员没有理由将其结合,况且即使强行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也不可能预料到此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的粘弹性颗粒混合物采用高分子聚合物、碳酸钙和膨润土组成,其中高分子聚合物包括聚氨酯、橡胶颗粒、塑料颗粒,其采用携带液携带注入地层,简单而言,其弹性颗粒是物理混合的,其密度与水有差异,放入液体后在重力作用下会分层,因此其携带液是由水和聚合物混合搅拌而成的粘稠液体,橡胶颗粒是物理悬浮于粘稠液体中,粘稠液体只能延长分层时间并不能改变其分层的本质属性。而本发明中调节密度的添加剂与单体等交联形成了凝胶,是一个有机整体,在此,有必要对其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添加剂和单体虽然看似简单的混合,其实在物理混合后发生了化学反应,具体而言,橡胶颗粒、丙烯酸和丙烯酰胺在引发剂作用下会发生反应,使得添加剂(橡胶颗粒和蒙脱土)与各单体反应生成有机整体,(关于橡胶颗粒与丙烯酸和丙烯酰胺的反应参见论文《橡胶粉的表面接枝改性及其表征》,四川大学,勒玲,谢孝建,李瑞海,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实验室采用的橡胶均为预处理过的橡胶,因此本发明并没有特别说明预处理过程),本凝胶体系可以很快与水充分混合,稳定性更好,不会分层,所以适合长距离输送至深部地层调整流道。
退一步讲,按照对比文件3中的思路,不考虑反应,仅考虑简单的物理混合,那么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密度更重的物质(如金属)和更轻的物质进行组合,这样密度调整范围更大,但事实上这是不行的,不成为一个整体那么注入地层后会分层、沉淀,根本到不了深部地层,更实现不了流道调整的目的。
综合上述几点,本发明采用橡胶颗粒时主要考虑其密度足够低,同时还能与各单体匹配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对比文件3显然没有给出相关启示。
此外,关于审查员老师认为本发明不能调整密度,申请人不予认同,本发明限定了添加剂含量为10-30%,也限定了采用橡胶颗粒和蒙脱土两者的混合物作为添加剂,由于两种添加剂配比范围很宽,并不存在不合适的值导致本发明无法实施,因此无需特别限定,同时,采用多种添加剂时根据需要选择合适配比,这属于常识,本领域人员根据本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可以实施本发明,制备密度范围较大的流道调整用剂体系。
此外,关于审查员老师认为本发明仅记载所述缝洞型油藏缓膨密度可控流道调整用剂体系的原料组成,并没有记载其生成凝胶的过程,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其制备步骤,明确了其凝胶生成过程,已经克服此问题。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突出的实质性区别以及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发明的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交联剂数量不同、种类不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采用采用两种交联剂,包括甲叉基双丙烯酰胺和抗盐性交联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中抗盐性交联剂严格意义上讲属于一种抗盐单体,其主要是引入磺酸基团提高凝胶的抗盐性能(这点在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但并未说明其具体抗盐性能);本发明采用一种酚醛交联剂,并不含有磺酸基团,仍具有耐温抗盐性,属于有实质性区别。而且从整体技术效果来看,本发明的用剂体系适用于140℃、矿化度25万的高温、高盐油藏,而对比文件1,其申请文件本身并不完整,实施例也并不不能说明其抗盐、缓膨性能具体如何,高致密度网状结构也无法证明,而文件中告知的引入磺酸基团提高盐性能也是周知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根据已有信息根本无法预见本发明具有“适用于140℃、矿化度25万的高温、高盐油藏”的优异性能,并不具有任何借鉴、参考的价值。因此,本发明的“适用于140℃、矿化度25万油藏”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存在突出的实质性区别以及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也应该具备创造性。
代理人认为上述意见陈述已经阐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克服了审查员老师提出的缺陷,现谨与审查员商榷,恳请审查员能酌情采纳,谢谢!
若申请人仍有叙述不详尽或修改不完善之处,希望审查员能给予指正并给予申请人和代理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及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和代理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为加快审查进程,代理人也乐意接到审查员的电话。
最后,申请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谢谢您为审查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