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171472.6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4和7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4和7并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1),步骤4、煅烧:将贝壳进行多个阶段煅烧处理;具体为:① 150℃至300℃保持4小时,去除贝壳中的残留有机物;② 300℃至800℃升温4小时,保温5小时,使贝壳粉粒不再粘连;③ 800℃至1200℃升温4小时;④ 然后4-5小时降温至150℃;步骤5、时效处理:将煅烧后的贝壳暴露于空气中,使其自然风化;步骤6、消化处理:将时效处理后的贝壳加入清水,使其自身充分反应,然后进行抽吸脱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制备得到的产品为天然紫贻贝壳经煅烧活化形成的贝壳粉,与受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玉米、花生、豆粕混合,可以有效去除其中的黄曲霉毒素。按每100g加入1g的添加量即可达到黄曲霉毒素未检出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净剂,其技术方案中的煅烧过程与本申请并不相同,且其技术效果未显示能够完全去除达到未检出的技术效果,也不具有上述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贝壳的成分组成,其技术方案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本申请所保护的的技术方案。
对此,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中通过煅烧条件的改变以及通过时效处理和消化处理来制备得到能够完全消除黄曲霉毒素的活性紫贻贝贝壳粉。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工艺条件和步骤的改变,能够得到技术效果更优的消除黄曲霉毒素的活性紫贻贝贝壳粉,在较宽的范围内有选择性的选择较窄的技术条件,取得了黄曲霉毒素未检出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还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与其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6和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