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986003.0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组分包括4份-5份小蓝青棵、2份-3份麻豌豆、0.8份-1.6份冬小麦、0.8份-1.6份养麦和3份-4份黑米;不含有手掌参、蕨菜、托牛肉。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对八宝粥产品的进行开发研究,研制出藏地五谷系列八宝粥产品,扩大了西藏特色原料如小蓝青稞、人参果、麻豌豆、荞麦的应用范围;采用科学的配比,能提供更多蛋白质、膳食纤维及其他营养物质,增加八宝粥的营养和保健功效,同时扩大了西藏特色原料的应用范围,促进西部发展。取4-5份小蓝青稞,能有效提供β-葡聚糖、蛋白质、纤维素和各种维生素,且具有青稞本身的粘弹性、韧性和嚼劲,八宝粥带有青稞特有的香味;3份-4份的人参果也是感官评分中得分最高的组合,它能显著提升其活性物质和矿物质的含量。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八宝粥,以青稞麦仁、人参果为主料,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青稞麦仁与人参果的配比达到了10:1至50:1的比例,还含有手掌参、蕨菜、托牛肉等成分,具有降血糖和补中益气的功效。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为达到本申请的上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糖营养八宝粥的制备方法,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为达到上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得到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此,申请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的青稞麦仁和人参果的组分含量配比并不科学,其所公开的比例并不能够达到良好的感官评定,会导致口感太硬,增大咀嚼力度,还会减少整个八宝粥的浓稠度。本申请取4-5份小蓝青稞,能有效提供β-葡聚糖、蛋白质、纤维素和各种维生素,且具有青稞本身的粘弹性、韧性和嚼劲,八宝粥带有青稞特有的香味;小蓝青稞含量过多会导致口感太硬,增大咀嚼力度,还会减少整个八宝粥的浓稠度;小蓝青稞含量过少会使八宝粥营养不足,尤其是蛋白质和β-葡聚糖,且营养不易达到均衡。因此4-5份青稞是比较合适的量,无论是从口感、香气、组织状态和营养物质方面来评价都是较高的。取3份-4份的人参果也是感官评分中得分最高的组合,它能显著提升其活性物质和矿物质的含量,但过多会营养过剩且影响八宝粥口感,而过少会影响八宝粥的颜色和组合状态。感官评定最佳,本申请采用科学的配比,能提供更多蛋白质、膳食纤维及其他营养物质,增加八宝粥的营养和保健功效,同时扩大了西藏特色原料的应用范围,促进西部发展。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相对其较宽的范围内,有选择性的通过创造性的比例选择了合适的范围,获得了最佳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显然具有了显著的技术进步,至少属于选择性发明的范畴。因此,现有技术并不构成本申请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与其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2-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