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感谢您为本申请付出的辛勤劳动!本意见陈述书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0708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后,陈述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1)如审查意见所述,将对比文件A确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与对比文件A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还包括第一滤波电感L1和第二滤波电感L2、二极管、电容C以及其连接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对地漏电流较小。

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本权利要求的电路的逆变器漏电流模型的等效电路,产生四种工作模态,以如图10正半周期的模态举例,“模态时,S1导通,AN u0相当于并联,故uAN=u0,电流经滤波电感L1、电容C与电网后回到直流电源负极,在直流电源向电网充电过程中,寄生电容CPV被短路,两端电压uG =0。模态时,S1关断,AN u0相当于断开,故uAN=0,续流回路维持并网电流,电流经滤波电感L1、电容C与电网形成续流回路,维持并网电流,寄生电容CPV仍被短路,两端电压uG=0,可知通过滤波电感L1、电容C与电网形成续流回路,是为了实现续流阶段直流侧与交流侧分离,从而实现寄生电容CPV正半周期内,寄生电容两端电压保持为0,进而达到了对地漏电流较小的目的。

 而且,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当功率开关管S3、功率开关管S2和功率开关管S5同时导通时,功率开关管S1两端的 电压UAN等于光伏阵列的输出电压Uin,功率开关管S2两端的电压UBN0,此时,电容C2两端的共模电压为Uin/2,从而实现对光伏并网系统漏电流的抑制....”,在对比文件1共模电压为Uin/2,起到光伏并网系统漏电流的抑制作用,而本权利要1寄生电容CPV正半周期内,寄生电容两端电压保持为0,进而达到了对地漏电流较小的目的,两技术方案起到控制漏电流的控制方式和控制程度都不一样。

 

本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产生的整个等效电路的效果是整体实现的,审查员不能够单独将某一部分技术特征认定为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并没有针对相同的技术目的而用于相似的技术方案中,申请人认为该技术特征超出了现有技术的范围。

综上所述,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显著的进步。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电路设计的电流环控制策略,当瞬时电流参考信号iref0时,S2S3导通,S4S5关断;当瞬时电流参考信号iref0时,S4S5导通,S2S3关断,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6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应的并网系统,基于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同或相似的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以上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所提出的问题,盼望审查员授予专利权。

如果审查员认为有不妥之处或申请文本中还存在问题,请求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再给申请人一次申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

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