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对本案耐心细致的工作!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申请号为201710691146.9发明名称为片上学习神经网络处理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您对本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将原权利要求2、3、4、6中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原权利要求2、3、4、6,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综上所述,是根据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且上述修改均依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进行的,该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因此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1、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对比文件1后,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神经状态控制器模块分别与数据接口模块、神经元权值缓存区模块、神经网络前向运算控制模块、神经网络学习算法控制模块、激活函数模块、数据缓存区模块连接。
(2)片上学习神经网络处理器通过将神经网络学习算法进行硬件映射,神经网络学习算法控制模块根据系统配置的算法进行控制神经网络进行学习。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中所实现的技术方案,其实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及神经状态控制器模块分别与数据接口模块、神经元权值缓存区模块、神经网络前向运算控制模块、神经网络学习算法控制模块、激活函数模块、数据缓存区模块连接,的这一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为:“第一个可重构分离卷积模块的输出为非线性激活函数单元的输入,非线性激活函数单元的输出为乘累加器单元的输入,乘累加器单元的输出为第二个可重构分离卷积模块的输入”,对比文件1中只描述了如何通过积卷网络运算用于计算激活函数最终的结果,具体请参阅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0001段-0012段的内容,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对比文件1后完全没有找到任何有关于与本申请中提到的通过神经状态控制器模块的这一技术特征的描述;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也并没有提及到 “神经状态控制器模块分别与数据接口模块、神经元权值缓存区模块、神经网络前向运算控制模块、神经网络学习算法控制模块、激活函数模块、数据缓存区模块连接”,;同时,申请人认为两者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也不同,本申请为集成电路及人工智能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图像处理领域,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深度学习算法领域;然而,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及技术领域是完全不同的,而审查意见中将这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理解为神经网络处理器是有失偏颇的。因此,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到任何有“片上学习神经网络处理器通过将神经网络学习算法进行硬件映射,神经网络学习算法控制模块根据系统配置的算法进行控制神经网络进行学习” 的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中只提及“利用单精度众核处理器进行前向传播计算,对每一网络层计算出每一个神经元的值、误差残量值、权值的增量及增量权值更新到高精度众核处理器计算出的增量权值上,完成一次迭代计算”的这一技术手段,申请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利用单精度众核处理器进行后向传播计算,从而提高计算效率的混合精度深度学习算法;然而,在本申请中将通过神经状态控制器模块控制各单元模块协同工作进行神经网络学习与推理,神经运算单元模块采用通用硬件加速运算设计,可编程控制神经网络运算类型及运算规模,设计中加入流水线技术,极大提高数据吞吐率与运算速度,并且重点优化神经运算单元的乘加单元,极大减小硬件面积,对神经网络学习算法进行硬件映射,使得该神经网络处理器即能进行片上学习又能进行离线推理。同时,申请人认为两者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也不同,本申请为集成电路及人工智能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深度学习算法领域,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神经状态控制模块控制个单元模块,协同工作进行神经网络学习与推理,提高数据的吞吐率与运算速度,减小硬件面积,降低功耗和成本,提高芯片的计算性能,然而,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在保证计算精度不变的同时,又提高计算效率的混合精度深度学习算法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法并不相同,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同时,在此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没有将本区别特征(1)与(2)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去解决本领域存在的如何通过神经状态控制模块控制个单元模块,协同工作进行神经网络学习与推理,提高数据的吞吐率与运算速度,减小硬件面积,降低功耗和成本,提高芯片的计算性能的技术问题;然而,申请人认为虽然组成的技术方案都是常见的,但是组成新的技术方案,在之前没有公开过,就是有创造性,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公开,现有技术中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而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上可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神经状态控制模块控制个单元模块,协同工作进行神经网络学习与推理,提高数据的吞吐率与运算速度,减小硬件面积,降低功耗和成本,提高芯片的计算性能。
综上,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与(2),同时也没有给出可以应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本次审查意见中,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公知常识性文件。在本申请之前,这种现状一直没有改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想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现有技术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实能够有效通过神经状态控制模块控制个单元模块,协同工作进行神经网络学习与推理,提高数据的吞吐率与运算速度,减小硬件面积,降低功耗和成本,提高芯片的计算性能。
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2-6,因此,权利要求2-6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上述论述,应该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上述陈述的基础上继续审查,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审查员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以及意见陈述的机会。非常感谢您辛勤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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