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261905.8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引物包括上游引物和下游引物,所述上游引物和下游引物的核苷酸序列分别如SEQ ID NO:1SEQ ID NO:2所示;所述RT-PCR扩增的反应体系如下:模板cDNA 3 µLQuick Taq HS DyeMix 10 µL,上游引物和下游引物各 0.6 µL,余下的由ddH2O 补足,总量为20 µL;所述RT-PCR扩增的反应体系条件如下:94预变性2 min94变性 30 s55退火30 s68延伸1 min,共35个循环;72延伸8 min

用购自宝生物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的反转录试剂盒进行反转录,所述反转录的步骤为:RNA模板4 µL15×Prime Script Buffer 4 µL2Prime ScriptRT Enzyme Mix 1μL4Random 6 mers 2 µL5RNase Free dH2O 9 μL混匀,放入PCR仪上进行反转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可以仅通过一对引物同时区分多种PRRSV 病毒株,并基于疫苗毒株存在双缺失区域(TJM-F92),将该缺失区域作为疫苗株和野毒株(高致病性和经典毒株)的靶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PRRSV存在多种毒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哪些毒株进行区分检测,且NADC-30存在不连续的氨基酸缺失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区分猪蓝耳病毒经典毒株、高致病性变异毒株和 NADC-30毒株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计原理,即利用缺失区域作为诊断区分的靶区域。且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以利用NADC-30NSP2缺失区域作为靶区域以区别于猪蓝耳病毒经典毒株(C-PRRSV)、高致病性变异毒株(HP-PRRSV),对比文件4还列出了几种毒株的序列差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掌握的引物设计原理并利用本领 域常用的引物设计软件获得RT-PCR引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针对通过一对引物同时区分多种PRRSV 病毒株,本申请是针对猪蓝耳病毒经典毒株、高致病性变异毒株和NADC-30毒株;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且引物不同;而且本申请200份疑似患有PRRSV的核酸样本进行RT-PCR检测,检出率为46.5%93/200),其中经典毒株检测率为8.5%17/200)、高致病性变异毒株检出率为28.5%57/200)和NADC-30毒株检出率为9.5%19/200。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审查意见里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区分猪蓝耳病毒经典毒株、高致病性变异毒株和 NADC-30毒株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计原理,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本申请的引物和检测方法”;但对比文件4也无法达到上述技术效果,而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是需要根据效果来进行判断,不能凭空想象,并且审查员在审查本申请时其自身所知晓的背景技术应当会比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更宽、更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审查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就容易误导审查员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还请审查员更多的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更多的采用举证的方式来评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贡献,而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同理,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3也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