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07月21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单体牡蛎的培养方法》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做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和4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详见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一次附苗培养和二次附苗培养的具体过程不同;2)本申请不包含对比文件1的精卵获得、受精与孵化、幼虫培育、海区牡蛎苗种中间培育、牡蛎单体装筐养殖过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从培养原理到具体技术都存在较大区别,具体分析如下:其一,技术原理:本申请是采用两次附苗方式进行单体牡蛎培养,并且一次附苗和二次附苗之间没有脱基的过程。对比文件1采用是一次附苗后转移到海区进行中间培育,之后脱基,在进行装筐养殖,其整个过程都没有公开过采用两次附苗。其二,具体技术不同:1)本申请还公开了采用的塑料薄片附着基二的结构为4个角上设有通孔的黑色塑料方形网格片,每个网格片上设有4个附着点,附着点为圆形点状结构,直径为1.5cm;有利于牡蛎苗的进一步快速生长。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相关技术特征或构思。2)关于脱基过程。对比文件1是先用塑料薄片进行牡蛎苗附着,再将牡蛎苗转移到海上暂养80-90天,等牡蛎苗长到4-5cm时,通过弯曲塑料薄片的方式使牡蛎苗脱落,获得单体牡蛎苗,脱基成活率90%以上。而本申请是用表面磨粗的塑料薄片作为附着基,牡蛎苗完成附着后,用剪刀沿着牡蛎苗的边缘将牡蛎苗从塑料薄片上剪下来,这个过程中牡蛎苗与附着塑料薄片并未分离,而是将牡蛎苗与自己附着的那块塑料薄片从整块塑料薄片上分离了下来,没有“对比文件1”中脱基的过程,100%存活,不存在脱基成活率的问题。3)培养密度、操作性等方面。对比文件1是将脱基后的牡蛎苗放入特定规格塑料框中养殖,每框25-30个。随着牡蛎的增长减少每框牡蛎的数量直到上市。而本申请是将牡蛎苗从塑料薄片上剪下来后,将牡蛎苗附着的塑料薄片那一面粘贴到本申请的特制附着基的附着点,每片附着基上只粘贴4个牡蛎苗。两者的区别是:1.放苗密度。对比文件1的塑料框中放了25-30个4-5cm的牡蛎苗。而本申请在一片80cm×25cm的附着基上只粘附4个刚附着的牡蛎苗。牡蛎是滤食性贝类,养殖密度过高,单个贝类能吸收到的营养就会受到限制,对比文件1在一个塑料框中投放的牡蛎苗生物量远超本申请,对牡蛎苗的生长发育较为不利,在同等条件下培育效果会大打折扣。2.操作便利性。对比文件1将25-30个牡蛎苗放进同一个塑料框内,随着牡蛎苗的生长而逐步分稀养殖。由于牡蛎是挂在海上浮绳上养殖的,个体数量庞大,如果一段时间要进行一次分稀,需要消耗较大的人力,成本较高。而且牡蛎是附着性的生物,脱基后牡蛎苗放进塑料框是很可能会再次附着,对将来的分稀操作带来极大不便。塑料框还需要定期清理附着生物,避免网孔被堵住,影响水流通过,进而影响到里面单体牡蛎的培育。本申请的附着基是80cm×25cm的塑料片,通过绳子以相互间间隔一定距离的方式串成串,每片附着基上预留了足够多的空间给牡蛎生长,不需要进行分稀操作,而且成串的附着基四面都是空的,方便水流通过,也不存在附着物堵塞网孔的麻烦,操作上较对比文件1要便利许多。3)其他不同:1.关于遮阴附苗。本申请中在附苗中采用遮阴的方式,是为了避免牡蛎苗由于趋光的原因而附苗不均,影响后期从塑料薄片上剪下牡蛎苗,是与本技术相配套的操作方法。2.关于将塑料薄片磨粗。本申请将用于牡蛎苗附着的塑料薄片磨粗并不是为了防止牡蛎苗晒伤,而是塑料薄片相对于牡蛎壳、扇贝壳等附着基表面太光滑,会降低牡蛎苗附苗成功率,所以通过磨粗的方法来提高附苗成功率,这也是本申请比对比文件1改良的工艺。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其中不包含对比文件1的精卵获得、受精与孵化、幼虫培育、海区牡蛎苗种中间培育、牡蛎单体装筐养殖过程。本申请也不需要采用这些过程进行单体牡蛎的培养,同样能获得较好的养殖效果。如果上述技术特征都如审查员所述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那么现在长达10多年的牡蛎养殖业所面临的困境就不再是问题了。
综上,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二次附苗过程,二次附苗也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本领域常规操作是在附苗后装框养殖,这一点在对比文件1中也有体现。对比文件1结合现有技术并未公开采用两次附苗的方法或思路,更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如果审查员能够找到关于二次附苗的相关资料,请提供给申请人做参考,以便申请人后期进一步改进技术方案,谢谢。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结合现有技术并不能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最后,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有益效果总结如下:本申请只采用二次附苗过程,单体牡蛎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牡蛎之间不会相互挤压干拢,使之生长迅速,能快速成长为个体较大、价值较高的单体牡蛎。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还公开:经本实施方式培养的牡蛎,生长速度比普通牡蛎快30%以上,一周年(12个月)养成个体平均重量均能达到80g以上,比市售牡蛎的尺寸大40%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长4-5cm的单体牡蛎苗养至商品规格(6-8个/kg)16-18个月,成活率85%以上。本申请养至12个月可以达到单体重量在80g以上,方法简单,时间短而快,综合对比之下还是优于对比文件1的。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较比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获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前所述。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采用不同的方案,依据不同的原理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发明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明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