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038253.6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

1),将水煎原液倒入旋转蒸发器中,低温浓缩,低温保存,制备得到浸膏;2),将浸膏和稀释剂搅拌混合均匀,制得软材,然后喷入黏合剂,搅拌到手捏成团,触之即散,过筛,放入烘箱中干燥,取出后过筛整粒。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药原液的提取常规方法都是高温提取、高温浓缩,这对中药有效成分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本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强调了低温浓缩、低温保存的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中药的有效成分复杂,不同方剂得到的浸膏的质地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湿法制粒过程中使用的稀释剂和黏合剂的浓度以及用量在每一种不同中药颗粒剂的制备过程中都是不一样的,具体的用量和浓度需要具体的实验研究,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

通过湿法制粒方法将传统中药汤剂香芪汤改造剂型制成中药复方颗粒,具有质量稳定、可控,用量小,易服,易带,高效,便于储存等优势,最大限度的保存了中药的有效成分,有利于促进中药临床疗效的发挥。在高温、高湿、强光条件下,颗粒色泽均匀,均无软化、结块、潮解等明显变化,稳定性好。

对比文件1公开了苠竹汤对小鼠脾淋巴细胞增殖和巨噬细胞吞噬作用的影响,所使用的“芪竹汤”只是实验室的粗提物,不能达到临床应用的要求。其技术方案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公开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成型性高,水分低,吸湿性低,流动性好,外观及溶化性均符合中国药典相应要求的夜交藤颗粒剂的制备方法,其技术方案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此,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构思是低温浓缩,低温保存,制备得到浸膏,将浸膏和稀释剂搅拌混合均匀,制得软材,然后喷入黏合剂,搅拌到手捏成团,触之即散,过筛,放入烘箱中干燥,取出后过筛整粒。基于该技术构思,本申请制成中药复方颗粒,具有质量稳定、可控,用量小,易服,易带,高效,便于储存等优势;在高温、高湿、强光条件下,颗粒色泽均匀,均无软化、结块、潮解等明显变化,稳定性好,具有提高小鼠免疫的功能,可用于动物疾病的防治,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未公开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还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有创造性,与其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10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17748496989,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以期尽快获得专利权为盼。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