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代理人在仔细阅读了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如下修改:

(1)将权利要求12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

具体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替换页。

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3款的规定。

    首先,从技术领域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本发明是一种鹅原始、初级、次级卵泡的分离方法,对比文件1是一种鹅卵巢卵泡原代颗粒细胞的分离培养方法,二者针对待分离细胞不同;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类早期卵泡的分离技术手段主要有酶消化法、机械分离法和酶加机械法等,但存在分离效果不佳、操作时间长、影响卵泡活性、不能实现确定阶段单个卵泡的分离、对卵泡损伤大的缺陷等缺点,且在水禽相关研究上并未发现成功的卵泡分离方法”,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寻一种鹅卵泡颗粒细胞体外培养的方法,对颗粒细胞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阐明颗粒细胞在鹅卵泡发育过程中所发挥的生物学功能以及调控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解决问题所采用的的技术手段也必然有所区别。

其次,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1)分离的卵泡类型不同。对比文件1是将卵泡原代细胞分离出,然后培养,并不能区别和分离三种形式的卵泡,即原始、初级、次级卵泡;而本发明则是通过将所有卵泡分离收集后,在体视显微镜下分离并测量单个卵泡,进而区分和分离三种形式的卵泡,即原始、初级、次级卵泡。这一点对比文件1并不能实现,而对比文件3是采用显微切割的方法分离直径在120-220μm的牛卵泡,而本发明是鹅卵泡,与牛卵泡不同,不易用切割的方式分离,所以对比文件3也未完全给出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2)采用匀浆-消化的方式分离。对比文件1采用的分离方法是直接将较大的卵泡取出、剥离,然后机械分离出颗粒细胞,其前处理(从卵巢到获得卵泡)步骤需要大量人工操作,费时费力;而本发明则是采用了匀浆-消化的方法,直接将卵巢组织匀浆消化掉,匀浆的目的是促进消化,而得到单细胞是经过过滤和离心洗涤后才得到的,消化是一个选择的过程,消化液仅消化卵巢组织,然后剩下的则是卵泡,这么操作用时短,且对卵泡没有机械损伤。而对比文件2是将肿瘤块进行匀浆,其作用仅仅是一个分散的过程,并没有选择的意义,而对比文件1中消化的是颗粒细胞中的杂质,卵巢在步骤(2)已经基本去除,而且后面采用的也是机械分离的方法,足见对比文件1并不认为消化液可以实现直接完整将卵泡选择出来的效果,即也没有给出消化液可以完全、选择消化卵巢组织的技术启示。

    最后,从技术效果上看,本发明首次采用机械匀浆辅以酶消化的方法建立出一种有效的、且对鹅原始和初级卵泡损伤较小的分离技术手段,匀浆只用时5分钟左右,解决了以前分离方法中机械分离所用时间过长的问题,提高了分离后的卵泡活性,减小了对卵泡的损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8符合专利法第22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有专利法第22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发明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恳请审查员尽快授权。如修改后的文件仍存在问题,烦请审查员通知我处修改,以期早日获得专利权。谢谢!代理人电话1562115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