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147060.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 权利要求1的SEQ ID NO. 1中不含对比文件1所示载体中的多克隆位点以及lacZ a基因序列;在ccdB基因中间插入了 Ahdl和EcoRV酶切位点,但是其中的AmpR基因不含Ahdl酶切位点;二者ori序列及lac promoter序列有5个不连续的核苷酸差异;
(2)具体的构建方法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TA克隆载体可靠性高,一致性好,末端基本全部带T;携带致死基因,无需蓝白斑筛选,阳性率接近100%。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需要蓝白斑筛选;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ori序列及lac promoter序列,但是本申请是将这些基因片段整合在一起才起到协同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
的规定。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理由,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